遺產的繼承範圍怎麼決定?──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


文: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繼承開始時,對於繼承範圍,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於繼承人負擔的責任範圍,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見圖1)

圖1 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負債嗎?||資料來源:林意紋/ 繪圖:Yen
圖1 可以只繼承遺產,不繼承負債嗎?
資料來源:林意紋/ 繪圖:Yen

一、概括繼承的意思

現行民法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不能只繼承權利或只繼承義務[1]

二、法定有限責任

(一)法定有限責任的意思[2]

債權人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3]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規定,只是讓繼承人可以對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拒絕清償,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並不會當然消滅,債權人對超過的債務仍有請求權存在[4]。因此,如果繼承人用自己本身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債權人也在債權範圍內受清償,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繼承人清償後不能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5]

(二)民法第1153條[6]

現行法關於數名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也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三)民法第1148條之1的增訂

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把自己財產贈與給繼承人,導致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而損害債權人權益,因此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在繼承開始之前的二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7],也必須用來清償債務。

三、法定有限責任的例外[8]

繼承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不能主張第1148條第2項的有限責任,而必須概括無限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虛偽的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

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禁止繼承人做上述損及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另外,多位繼承人中如果有一人有為上述行為,只有該名繼承人負無限責任,其他繼承人的有限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9]

person
person
王肅節(一般會員) 2021-01-23 13:13:34
請問強制分割遺產,一定要均分土地嗎?還是要用公告價格分?還是用土地面積分?
person
張大臻(進階會員) 2024-01-19 18:39:24
我想請問,爸爸是退伍軍人,跟媽媽再婚了,現今爸爸已經過世了,媽媽有領爸爸所留下來的退休俸半薪,想請問,那媽媽跟前任所生的小孩可以繼承嗎?
相關文章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