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文: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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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1-12 ‧ 最後更新:2022-12-09

案例

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B,如果在繼承開始(A死亡)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D及F代位繼承B的應繼分。代位繼承,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請見圖1。

圖1 代位繼承,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係舉例||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 代位繼承,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係舉例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本文

一、代位繼承的意思

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1],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2]。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

二、代位繼承的要件(見圖1)

圖1 什麼是代位繼承?||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代位繼承?
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1. 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3]。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即所謂同時存在原則。因此在圖1中,當被代位繼承人B在A死亡之前就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由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D與F代位B,繼承B對A的應繼分。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A與被代位繼承人B同時死亡,D與F原本會因為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而不能繼承被繼承人A的遺產;但出於代位繼承制度具有公平原理,並為了保護直系血親卑親屬D與F的目的,因此,應認為代位繼承人D與F,可以代位B繼承[4]

2. 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此要件應為,被代位繼承人因有民法第1145條[5]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而沒有經過被繼承人原諒的情況。

如果被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不屬於得代位繼承的情形,因為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1項[6]之規定,因此在圖1中,被代位繼承人B拋棄對A的繼承權,B的應繼分就會歸給另一位繼承人C,則對D與F來說就沒有代位繼承之標的而無法代位繼承。因此,拋棄繼承權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7]

(二)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第1140條明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才有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之可能[8],而民法第1138條[9]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在圖1中,是指被繼承人A的直系血親卑親屬B與C兩人。

(三)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為民法第1140條明定的要件,也就是D與F,必須是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註腳

  1.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例如 :被繼承人A育有子B、C,B育有兩子D、F,而當B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這時就由D、F代位繼承原本屬於B的應繼分(1/2)。因此,C、D、F的應有部分各自為1/2、1/4、1/4。
  3.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4.   參考法務部(77)法律字第0648號函(1988/1/14):「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並參考林秀雄(2016),〈代位繼承制度之修正──民法第1140條修正草案評析〉,《月旦法學教室》,第169期,頁38。
  5.   民法第1145條:「
    I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6.   民法第1176條第1項:「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7.   參考林秀雄,同前註4,頁36。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號解釋
  8.   被繼承人之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亦即養子女亦有為被代位繼承人之可能。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0號解釋
  9.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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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男(認證法律人) 2021-02-10 16:22:57
代位繼承Q&A:https://www.heritageattorney.com/----5.html
鄭媺蓁(一般會員) 2022-08-14 01:21:09
A在B死亡時拋棄繼承,A死亡時B子女可否有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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