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囑的撤回與執行?

刊登:2018-11-12・最後更新:2023-04-14
本文

一、遺囑的撤回(見圖1)

圖1 如何撤回遺囑?||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圖1 如何撤回遺囑?
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一)遺囑人自己撤回

遺囑人為有效的遺囑之後,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其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1]。而此所謂「依遺囑的方式」,並不是指遺囑人以公證遺囑,則撤回時也要依公證遺囑同樣的方式,而是指可以選擇依自書遺囑或其他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撤回[2]

(二)法定撤回

關於法定撤回之情形,包括:

  1. 當遺囑人先後所訂立之遺囑有相互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3]

  2. 在訂立遺囑之後,遺囑人的行為跟遺囑內容有所牴觸的部分,遺囑也視為撤回[4]

  3. 遺囑人有故意撕毀或塗銷遺囑,並在其上註記廢棄之意思,該遺囑同樣視為撤回[5]

二、遺囑的執行(見圖2)

圖2 由誰執行遺囑?||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圖2 由誰執行遺囑?
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為了實現遺囑人之意思,因此要由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6]得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選定。若無上述之指定、選定遺囑執行人時,則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7]

遺囑執行前的準備程序為遺囑的提示[8]及開視[9]。遺囑提示的目的在於先行確認遺囑的形式,以免遭人偽造、變造,並加以保存。而遺囑的開視適用於有封緘的遺囑。

遺囑執行人須編列遺產清冊、保管遺產並為遺囑執行上的必要行為[10]

註腳

  1.   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2.   參考林秀雄(2004),〈民法繼承編:第十一講──遺囑之撤回〉,《月旦法學教室》,第25期,頁42。
  3.   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4.   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5.   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6.   民法第1210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多數學者認為,繼承人亦得為遺產管理人。參考吳煜宗(2016),〈遺囑執行之程序〉,《月旦法學教室》,第167期,頁16。
  7.   民法第1211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8.   民法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並請參考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1855號民事判例
    ※編註:本判例無裁判全文,依2019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停止適用。
  9.   民法第1213條:「
    I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II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10.   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1215條:「
    I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II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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