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為有效的遺囑之後,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其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1]。而此所謂「依遺囑的方式」,並不是指遺囑人以公證遺囑,則撤回時也要依公證遺囑同樣的方式,而是指可以選擇依自書遺囑或其他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撤回[2]。
關於法定撤回之情形,包括:
當遺囑人先後所訂立之遺囑有相互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3];
在訂立遺囑之後,遺囑人的行為跟遺囑內容有所牴觸的部分,遺囑也視為撤回[4];
遺囑人有故意撕毀或塗銷遺囑,並在其上註記廢棄之意思,該遺囑同樣視為撤回[5]。
為了實現遺囑人之意思,因此要由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6]得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選定。若無上述之指定、選定遺囑執行人時,則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7]。
遺囑執行前的準備程序為遺囑的提示[8]及開視[9]。遺囑提示的目的在於先行確認遺囑的形式,以免遭人偽造、變造,並加以保存。而遺囑的開視適用於有封緘的遺囑。
遺囑執行人須編列遺產清冊、保管遺產並為遺囑執行上的必要行為[10]。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