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1]的一種單獨行為[2]。
遺贈人是以遺囑為遺贈,因此,遺贈屬於遺囑內容的一部分,所以依照民法第1199條[3]的規定,原則上,遺贈要等到遺贈人(同時也是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4]的遺贈[5],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6]。
遺贈原則上於遺贈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但是當受遺贈人對是否要接受遺贈的態度並不明確時,為了要及早使法律關係確定,因此民法第1207條[13]賦予繼承人或其他關係人,請求受遺贈人於相當期限內承認遺贈與否的催告權[14]。期限屆滿後,受遺贈人還不表示,則視為承認遺贈。
而受遺贈人承認該遺贈後,原則上就不能再拋棄該遺贈[15]。
遺贈雖然是單獨行為,不需要過問受遺贈人的意思,但這並不表示受遺贈人對於遺贈只能被動地接受,或等著被催告,因此在民法第1206條[16]規定,受遺贈人在遺贈生效後,可以選擇拋棄該遺贈。
當(一)有不符合遺贈要件,而致遺贈無效[17];或者是(二)受遺贈人拋棄遺贈時,該無效或被拋棄的遺贈財產就會成為遺產[18],由繼承人繼承。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