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與B妻的弟弟E住在同棟公寓大樓內,2011年B妻和C男外遇生下D。2013年,A夫因販毒而入獄,B妻檢查出大腸癌末期,並在A夫服刑期間過世,留下10萬存款(圖1)。請問誰是D的親權人?
民法第1084條第2項[1]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照實務[2]見解,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3],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4]。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
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
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如:假設A、B訴請離婚,離婚判決中明定由A行使負擔D的權利義務,且該判決主文中已明定B於會面結束後,應將D送回A住處,B於某次會面交往後,拒絕將D送回A住處,即侵害A對D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此時A得以該離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交付子女D的強制執行;身分行為則是指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
包含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D是在A與B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所以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5]規定,推定D是A夫的婚生子女;A夫則得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6]向法院提出否認D是婚生子女的訴訟,但在本案例中,A夫並未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而C男雖然是D的親生父親,但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7]:「……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所以C男不得向法院提出否認D為A夫婚生子女的訴訟。也就是說,A、B都是D的親權人,A、B共同行使對D的親權,而C與D則沒有任何法律關係。但是2013年B妻過世以後,A夫即單獨行使對D的親權。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