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二人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文:葉怡妙(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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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2-07 ‧ 最後更新:2022-11-21

案例

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2011年B妻和C男外遇生下D,與B妻的弟弟E住在同棟公寓大樓內。2013年,A夫因販毒而入獄,B妻檢查出大腸癌末期,並在A夫服刑期間過世,留下10萬存款(圖1)。請問誰是D的監護人?

圖1. 人物關係圖||作者自製。
圖1. 人物關係圖
作者自製。

 

本文

一、什麼是監護?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1],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2],需另行選定監護人。

二、為什麼需要選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見圖1)

圖1 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誰來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資料來源:葉怡妙 / 繪圖:Yen
圖1 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誰來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資料來源:葉怡妙 / 繪圖:Yen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當發生民法第1094條第1項[3]:「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的情況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規定中的「無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兩種情形都較容易定義,而依照實務[4]見解,「父母均不能行使」分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不能行使:

(一)法律上不能

父母受停止親權宣告

(二)事實上不能

  1. 在監長期服刑

  2. 精神錯亂

  3. 重病

  4. 生死不明

  5. 其他事實上確實不能行使,但不包含行使有困難

當發生以上父母均不能行使的情形時,即由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親屬順位的親屬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若是沒有符合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的親屬,或是雖符合但也有不能行使的情形,則會使未成年人處於無監護人狀態。此時,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5],向法院聲請就未成年人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選定為監護人,法院並得指定監護的方法。 

三、如何選定D的監護人?

延續前一篇主題[6],2013年B妻過世以後,A夫即單獨行使對D的親權。

而因為B妻已死亡、A夫正在服刑,均有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且E雖然是D的舅舅,但不符合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
不過此時,E是D的三等親內親屬,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E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自己擔任D的監護人。

註腳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2.   民法第1091條
  3.   民法第1094條第1項。
  4.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例:「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5.   民法第1094條第3項。
  6.   葉怡妙(2020),《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包括哪些事項?如果父母無法行使,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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