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2011年B妻和C男外遇生下D,與B妻的弟弟E住在同棟公寓大樓內。2013年,A夫因販毒而入獄,B妻檢查出大腸癌末期,並在A夫服刑期間過世,留下10萬存款(圖1)。請問誰是D的監護人?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1],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2],需另行選定監護人。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當發生民法第1094條第1項[3]:「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的情況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規定中的「無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兩種情形都較容易定義,而依照實務[4]見解,「父母均不能行使」分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不能行使:
父母受停止親權宣告
在監長期服刑
精神錯亂
重病
生死不明
其他事實上確實不能行使,但不包含行使有困難
當發生以上父母均不能行使的情形時,即由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親屬順位的親屬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若是沒有符合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的親屬,或是雖符合但也有不能行使的情形,則會使未成年人處於無監護人狀態。此時,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5],向法院聲請就未成年人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選定為監護人,法院並得指定監護的方法。
延續前一篇主題[6],2013年B妻過世以後,A夫即單獨行使對D的親權。
而因為B妻已死亡、A夫正在服刑,均有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且E雖然是D的舅舅,但不符合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 不過此時,E是D的三等親內親屬,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E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自己擔任D的監護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