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

刊登:2018-12-16・最後更新: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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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傳統世俗觀念的影響,我們常常在感情出現問題時才想到法律,往往忽視了法律在婚前的作用。在結婚前應該認真看看到底結婚在法律上有什麼權利與義務?有結婚和沒有結婚有什麼差異?結婚有法律上的保障嗎?然後再想想雙方要不要先就婚姻中的重要事項達成共識,或簽訂婚前協議書。其中最重要的事項莫過於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及約定。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指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適用的一種財產關係,用來規範夫妻之間的財產。當婚姻關係中發生財務糾紛,法律這道最後防線就能站上檯面規範夫妻間的財產權利義務。

二、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於結婚前或是結婚後,可以選擇一個民法規定的財產制,包括(一)法定財產制、(二)分別財產制及(三)共同財產制[1],作為未來夫妻財產的規範[2]

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必須用書面白紙黑紙寫下來,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3]。此外,如果要以夫妻財產制對抗第三人,除了應以書面訂立外,還必須到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的登記手續[4]

註腳

  1.   請參考本站文章《夫妻財產制有幾種?》。
  2.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3.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4.   民法第1008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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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12-22 23:08:58
您好、有ㄧ問題想請教律師您、母親當年民國86年欲購屋貸款、條件不足所以我當年就簽名當連帶保證人、但因貸款無法繳納後、房子已被法拍完成、但還尚有欠款、母親也被追討剩餘欠款項、但因剩餘欠款無法償還所以便強制扣款母親的老人年金、至今還尚有欠款、但是母親今已死亡、自然日後債權人一定還轉向我、向我索討、想請教您、我與同居20年的女友欲想結婚、婚後採分別財產制、請問還需要向法院提出什麼樣的書面證明文件、才能確保我自身的債務、不會追討至另一半、讓她的財產(婚前及婚後她自己的不動產、動產)不受到連帶追討、再一問題、我婚後的勞工退休金、若採月退領、這樣也會被債權人強制扣款嗎?感謝您 願意了解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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