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有幾種?

刊登:2018-12-16・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每對夫妻的財產關係不盡相同,每個人也都有自己不同的考量,所以法律提供數種夫妻財產制供人選擇。但如果夫妻雙方未有約定,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1]」。因為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的觀念,臺灣95%以上的夫妻都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臺灣目前大多數的夫妻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包含「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另一是「共同財產制」。(見圖1)

圖1 夫妻財產制有幾種?||資料來源:王如玄 / 繪圖:Yen
圖1 夫妻財產制有幾種?
資料來源:王如玄 / 繪圖:Yen

一、法定財產制

(一)內涵

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2]。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3],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4]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5],有向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6]。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減後的差額由夫妻各取一半[7]

二、分別財產制

可以說是「結人不結產」,人有結婚,但財產沒有結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名下財產[8],債務也是各自分擔[9]。與法定財產制的不同是,婚姻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共同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夫妻婚後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10]外,由夫妻公同共有[11]。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由雙方共同管理[12],處分財產則必須經過雙方同意[13]。夫或妻就自己的特有財產所生債務各自負責,共同財產所生債務則由共同財產清償[14]。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15]

註腳

  1.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2.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3.   民法第1003條之1:「
    I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II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4.   民法第1023條:「
    I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II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5.   民法第1017條:「
    I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II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III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6.   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7.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8.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9.   民法第1046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1023條之規定如註3。
  10.   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11.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12.   民法第1032條:「
    I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II 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13.   民法第1033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14.   民法第1034條:「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15.   民法第1040條:「
    I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II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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