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對夫妻的財產關係不盡相同,每個人也都有自己不同的考量,所以法律提供數種夫妻財產制供人選擇。但如果夫妻雙方未有約定,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1]」。因為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的觀念,臺灣95%以上的夫妻都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臺灣目前大多數的夫妻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包含「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另一是「共同財產制」。(見圖1)
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是婚前取得或是婚後取得,都各自保有所有權,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2]。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3],夫妻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4]。
夫妻財產各自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5],有向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6]。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改定分別財產制等情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債務後,可算出夫妻之剩餘財產,相減後的差額由夫妻各取一半[7]。
可以說是「結人不結產」,人有結婚,但財產沒有結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名下財產[8],債務也是各自分擔[9]。與法定財產制的不同是,婚姻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夫妻婚後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10]外,由夫妻公同共有[11]。除非夫妻約定由一方管理,否則由雙方共同管理[12],處分財產則必須經過雙方同意[13]。夫或妻就自己的特有財產所生債務各自負責,共同財產所生債務則由共同財產清償[14]。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各得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1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