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定財產制為所得分配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不要以為結婚後夫妻財產就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都可以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處分時也不用事先得到對方同意。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種夫妻財產制,夫妻中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
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及「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結婚前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配「剩餘財產價值的一半」,但平均分配顯然不公平時,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3]。
在計算個人婚後財產的時候,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相互協力没有關係的財產,法律特別規定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享。包括個人因繼承得來的財產、別人贈送的財產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金等等[4],例如:繼承自己父母的房子,則不需要因為離婚而分配給對方一半價值。
舉例來說,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賺得現金100萬元,曾繼承遺產30萬元,離婚時剩下90萬元,並另有負債20萬元。此時清算財產,剩餘財產是40萬元(90萬元 − 負債20萬元 − 繼承遺產30萬元);因此妻可向夫請求分配20萬元(剩餘財產40萬元∕2)的夫妻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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