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
也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
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1],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2]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
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說自己在幫先生背債呢?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如果太太也必須清償先生所欠債務,必然是有太太的法律行為介入,正確的說法是太太在為她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
例如:太太同意擔任配偶債務的保證人、幫配偶的支票背書、甚或以自己名義起會等等。也就是說,太太是因為擔任保證人、為支票背書等行為而須負擔債務,與夫妻身分無關。
2007年立法院曾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為「非一身專屬權」,也就是不一定要由夫妻一方親自提出主張,可以讓與給第三人,或由夫妻一方之債權人代位行使。
因此,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可以先向法院請求宣告將欠債方原來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先清算財產,再代位欠債方向他的配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讓欠債方可以分配到剩餘財產,再以該剩餘財產來清償其所欠銀行的款項。於是,透過這種操作手法,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2012年又再次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3],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回一身專屬權,只有太太或先生本人可以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除非先生或太太已經起訴或已經依契約承諾了,子女跟債權人都不能代為主張。因此,自2012年12月28日起,夫妻再也不用擔心因為他方欠債導致自己的財產被對方的債權人查封了[4]!
註腳
林秀雄(201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218期,頁56-72。
林秀雄(2011),〈台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191期,頁 5-22。
林秀雄(200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頁8-20 。
郭銘欽(2008),〈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研究〉,《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第3期,頁10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