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債妻要還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刊登:2019-01-01・最後更新: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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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

也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

圖1 夫債妻要還嗎?||資料來源:王如玄 / 繪圖:Yen
圖1 夫債妻要還嗎?
資料來源:王如玄 / 繪圖:Yen

一、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見圖1)

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1],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2]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

二、發生「夫債妻還」其實與夫妻身分無關

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說自己在幫先生背債呢?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如果太太也必須清償先生所欠債務,必然是有太太的法律行為介入,正確的說法是太太在為她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

例如:太太同意擔任配偶債務的保證人、幫配偶的支票背書、甚或以自己名義起會等等。也就是說,太太是因為擔任保證人、為支票背書等行為而須負擔債務,與夫妻身分無關。

三、歷史上2007年至2012年第三人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造成「夫債妻還」

2007年立法院曾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為「非一身專屬權」,也就是不一定要由夫妻一方親自提出主張,可以讓與給第三人,或由夫妻一方之債權人代位行使。

因此,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可以先向法院請求宣告將欠債方原來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先清算財產,再代位欠債方向他的配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讓欠債方可以分配到剩餘財產,再以該剩餘財產來清償其所欠銀行的款項。於是,透過這種操作手法,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2012年又再次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3],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回一身專屬權,只有太太或先生本人可以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除非先生或太太已經起訴或已經依契約承諾了,子女跟債權人都不能代為主張。因此,自2012年12月28日起,夫妻再也不用擔心因為他方欠債導致自己的財產被對方的債權人查封了[4]

註腳

  1.   民法第1003條之1 (節錄):「
    I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II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2.   民法第1003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3.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僅夫或妻得行使之,惟如夫或妻已取得他方同意之承諾者,該項請求權得為讓與,而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代債務人行使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延伸閱讀

林秀雄(201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218期,頁56-72。

林秀雄(2011),〈台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191期,頁 5-22。

林秀雄(200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頁8-20 。

郭銘欽(2008),〈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研究〉,《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第3期,頁1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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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8-07 06:48:06
本文與註腳4( 而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代債務人行使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是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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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08-10 02:07:33
應該沒有矛盾喔,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就是配偶的一身專屬權,不可以讓與、繼承,債權人不能代為主張。
註腳4提到的例外情形,是夫妻一方要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與給別人,也用契約得到夫妻的另一方的承諾,債權人才能獲得這個債權。例如先生要把剩餘財產權讓給他的債權人A,太太也以契約同意這個債權給A,A才可以代替先生向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附帶一提,這也是註腳3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但書的規定(2021年1月修法後從第3項變成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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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12-10 09:08:01
有點不懂1030-1三項只明文不得讓與,如何只從「文義」導出債權人不得代為行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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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宥安(一般會員) 2023-05-04 08:52:06
如果先生離婚前,要把婚後買的房子賣掉,剩餘財產權我拿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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