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影響婚前甚至婚後財產的安排規劃,但大多數民眾對於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都一知半解。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及約定,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各種制度特色如表1。
表1 法定、約定財產制比較
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享有所有權,債務各自負擔,但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一方死亡、離婚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1∕2。
若夫妻有一方計算出來的結果,不僅沒有剩餘財產,反而是負債,則以零計算。
法定財產制度下最大的特點: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夫妻財產制可以在婚前、婚後約定,婚姻中也可以廢止或變更。只是大多數的人都不會特別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依照民法第1005條[1]規定,就是採用法定財產制,而可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照民法第1007條[2],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廢止或變更一定要書面才有效。
至於這份有效的夫妻財產契約書對誰發生拘束力?假使這份有效的夫妻財產契約書還有辦理登記程序的話,那就對夫妻以外的其他人產生拘束力,但是如果沒有登記,就只拘束夫妻之間,對夫妻以外的其他人就沒有拘束力。 有關登記的內容在「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3]」裡有詳細的規定,供大家辦理時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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