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先計算出夫妻名下財產的範圍及價值,才能知道誰多、誰少,而又是「誰該給誰多少錢」。(見圖1)
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範圍及價值的計算時點視情況不同,在離婚時以離婚起訴時點來判斷[1],在死亡時則以死亡時間來決定。不過,若是脫產需要追加計算的情形,則是按處分財產時來計算其價額。
夫妻財產如果是存款,金額多少一目了然,但如果是股票,則以離婚起訴當日股票價格計價。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依收盤價(經核准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掛牌買賣前,以承銷價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及非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價值,依資產淨值換算。債權,依債權額;基金,則依基金淨價估定時價。
離婚時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配一半的房子所有權?實務上對於不動產的分配,處理方式是「房子在誰名下,就還是屬於誰」,但必須換算出不動產的價值,除以二後支付現金給另外一方,拿到不動產的人如果拿不出現金,就必須先去借錢支付[2]。例如:房子是先生的,分配剩餘財產時,房子還是屬於他的,但是他必須把房子換算成金額,支付總價的一半給妻子。沒有房子的一方,除非對方同意,不然不能要求與他方共有這筆不動產[3],當然也無法進一步要求「你把房子給我,換我分一半現金給你」[4]。
至於不動產的價值,其計算標準為何?行政機關「課稅時」常見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課徵。但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則必須依照市場價格來分配才合理。因為眾所周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遠低於市場行情。實務上法院會請鑑價公司鑑價後再予以計算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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