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要求分配對方尚未入帳退休金的一半嗎?

刊登:2019-03-15・最後更新: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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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夫妻一方之退休金時,如果在離婚當下已經領取、納入夫妻之現有財產,當然應該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没有問題。有問題的是,那些尚未入帳、可以期待的退休金,在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夫妻清算財產時究應如何計算?

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因為不是夫妻離婚時現存之財產,所以無法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但這樣的制度並不公平。因為在外面工作的人退休後有退休金保障,在家操持家務的人没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對在家工作者是一種歧視。

因此於2018年7月1日上路的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已經納入了配偶離婚時的退休金分配制度。(見圖1)

圖1 離婚時,可以要求分配對方未入帳退休金的一半嗎?||資料來源:王如玄 / 繪圖:Yen
圖1 離婚時,可以要求分配對方未入帳退休金的一半嗎?
資料來源:王如玄 / 繪圖:Yen


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公務人員之配偶得於離婚時,可以請求分配其退休金[1]

一、請求主體

限於「沒有工作」的配偶(例如:全職家管),如果是有工作的配偶,則採「互惠原則」,必須該配偶的退休制度同樣訂有其退休金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者,也訧是說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這時候有工作的配偶才能享有請求分配該公務員退休金的權利。例如其配偶也是公務人員,或者是具有軍、教身分[2]

如果該配偶是勞工,則因目前勞保、勞退制度尚未有類似條款,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3]

二、適用資格

必須結婚至少2年。

三、分配方法

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1/2計算[4]

四、支領退休金的方式

以協議為原則,協議不成者,離婚配偶部分由審定機關審定後,一次發給[5]

五、免除或調整

如果退休金1/2分配比率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例如對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在婚姻過程中對婚姻協力未盡其應盡之義務,這時候可以透過訴訟程序重新訂定比例,或完全免除分配[6]

六、沒有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未有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情形存在[7]

七、時效

必須在知道有退休金請求權起2年內,以及最晚在離婚後5年內請求才行[8],如果離婚超過5年就不能再請求了。

八、不溯及既往

亦即2018年7月1日以後的離婚才有適用[9]

舉例而言,A於2010年結婚,2020年離婚。2005年起任公務人員,2035年退休,總年資合計30年,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退休年資重疊期間,合計10年,婚姻關係占年資比率為10/30,也就是1/3,按比率1/2分配,等於配偶可拿走1/6的退休金。

註腳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本文:「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
  3.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2項:「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換言之,由於目前勞工退休金沒有退休金分配的規定,因此,如果一方是公務員,一方是勞工,勞工就不能請求分退休金。但如果一方是公務員、一方無工作;或一方是公務員、另一方也是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職或政務人員,在這兩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分配,當然反過來也成立(例如:雙方都是公務員,你可以請求分配對方的退休金,反之,對方也會請求分配你的退休金)。
  4.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本文及第1款:「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5.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3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第4款:「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7.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4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二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第1項:「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4項:「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6項:「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5條第1項:「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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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4-21 06:05:53
請問這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42條,等同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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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4-21 12:00:58
請問一方公務員,一方無工作者需幾年內無工作才符合資格配其退休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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