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夫妻一方之退休金時,如果在離婚當下已經領取、納入夫妻之現有財產,當然應該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没有問題。有問題的是,那些尚未入帳、可以期待的退休金,在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夫妻清算財產時究應如何計算?
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因為不是夫妻離婚時現存之財產,所以無法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但這樣的制度並不公平。因為在外面工作的人退休後有退休金保障,在家操持家務的人没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對在家工作者是一種歧視。
因此於2018年7月1日上路的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已經納入了配偶離婚時的退休金分配制度。(見圖1)
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公務人員之配偶得於離婚時,可以請求分配其退休金[1]:
限於「沒有工作」的配偶(例如:全職家管),如果是有工作的配偶,則採「互惠原則」,必須該配偶的退休制度同樣訂有其退休金應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者,也訧是說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這時候有工作的配偶才能享有請求分配該公務員退休金的權利。例如其配偶也是公務人員,或者是具有軍、教身分[2]。
如果該配偶是勞工,則因目前勞保、勞退制度尚未有類似條款,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3]。
必須結婚至少2年。
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1/2計算[4]。
以協議為原則,協議不成者,離婚配偶部分由審定機關審定後,一次發給[5]。
如果退休金1/2分配比率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例如對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在婚姻過程中對婚姻協力未盡其應盡之義務,這時候可以透過訴訟程序重新訂定比例,或完全免除分配[6]。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未有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情形存在[7]。
必須在知道有退休金請求權起2年內,以及最晚在離婚後5年內請求才行[8],如果離婚超過5年就不能再請求了。
亦即2018年7月1日以後的離婚才有適用[9]。
舉例而言,A於2010年結婚,2020年離婚。2005年起任公務人員,2035年退休,總年資合計30年,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退休年資重疊期間,合計10年,婚姻關係占年資比率為10/30,也就是1/3,按比率1/2分配,等於配偶可拿走1/6的退休金。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