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的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這裏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讓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最常見的就是離婚情形。但死亡也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之一,這時候同樣可以先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清算夫妻的財產[2],之後才能確定死亡一方真正的遺產範圍,再進一步就遺產部分處理相關繼承問題。
要請讀者特別注意的是,在死亡的情形,只有財產較多一方先過世,才有夫妻財產清算問題存在。這時候財產較少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一方之其他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3]。生存配偶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拿到差額一半財產之後,另外還可以再主張「配偶也當然是繼承人」[4],再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但如果是財產較少一方先死,因為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既然已經死亡,死亡配偶自然無法自墳墓伸出一隻手來主張剩餘財產分配[5]。因此死亡配偶的繼承人無法主張先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清算財產再來繼承,只能就死亡配偶留下來的財產繼承。
最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可以拋棄的。拋棄的方法是:向對方做出一個拋棄的表示,並確定有送達到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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