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一、什麼是「事實上夫妻」?
2008年5月23日以後,我國民法已改採「登記婚[1]」,因此,要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就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不過在現今社會,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動,但終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我們將此種沒有到戶政機關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稱為「事實上夫妻」。
二、我跟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也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
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根據法院判決解釋[3],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簡單來說,婚姻登記畢竟只是一種行政措施,事實上夫妻的本質還是夫妻!
但同居關係則不然,試想朋友跟男(女)朋友住在一起,每天同進同出,你會認為朋友跟他的男(女)朋友是夫妻嗎?當然沒有這麼簡單!說穿了,同居情侶關係其實就像是室友的概念,因為雙方都沒有發生夫妻身分關係的意思(雖然熱戀中的情侶可能會幻想將來要跟對方廝守終生),外人也無法看出兩人有以夫妻形式經營共同生活,因此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
三、事實上夫妻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見圖1)
事實上夫妻雖然就實質層面而言與一般夫妻無異,且法院也承認他們可以類推適用一般夫妻於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部分規定(例如贍養費等),但因為欠缺正式登記這一個客觀要件,所以事實上夫妻實際上能享有的法律權利仍遠不及一般夫妻。
(一)贍養費 [4]
因為贍養費的目的是為使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不致於突然陷入經濟困難,所以目前法院見解多認為事實上夫妻可以像一般夫妻一樣比照民法規定,於分開時請求贍養費[5]。
(二)家庭生活費用[6]
家庭生活費是指維持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包括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育樂等費用。法院見解也肯認事實上夫妻可以相互請求家庭生活費用[7]。
(三)扶養義務
雖然事實上夫妻因為沒有婚姻關係而可以不受婚姻制度約束,但是否代表他們全然不用負擔義務?畢竟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法院除了放寬限制讓他們可以主張贍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外,也有見解認為事實上夫妻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16條之1[8]的「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及第1114條第2款[9]的「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10]。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般夫妻離婚時,可以視情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1],不過針對事實上夫妻,目前法院見解認為婚姻關係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而事實上夫妻因為欠缺婚姻關係,所以在法律上就不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2]。
(五)繼承權[13]與酌給遺產[14]
對於事實上夫妻來說,繼承權的規定也同樣嚴格,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親屬僅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未經法律承認「配偶關係」的事實上夫妻,相互間並沒有繼承權。
而法院若碰到事實上夫妻主張繼承時,多半是用「酌給遺產」的方式進行處理,例如曾有判決指出:「抗告人與被繼承人……居住交往約15年,且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則抗告人請求本院酌給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無不合[15]。」
換個角度來說,現代社會已有越來越多人不願被婚姻制度綁住,而選擇以另外一種模式(事實上夫妻)生活,但這卻是一種不被法律明文保障的模式,因此在立法完備前,只能透過法院判決逐步建構事實上夫妻的權利義務。
因您們本來就不是配偶,只是一般男女朋友交往,所以對方並沒有義務一定要接受您的聯繫
而同居證明書是用在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使用,若要用在訴訟上,至多只能證明您們「當初」確實有同居/交往關係而已,與您後續是否有騷擾對方的行為,是兩件事
(即便現在還有同居關係,也不能以此做為騷擾對方的藉口)
另,跟蹤騷擾防制法已於去年三讀通過,如您仍持續以電話、網路等方式試圖聯繫對方,恐會觸犯該法。
1.父母是否可查到已成年的子女的財產並進而使用
2.母親的同居人(20年以上)是否在母親過世後可繼承她的財產
一、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1088條規定:「(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換句話說,父母原則上只能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因此如果是成年子女,即便是父母,也無權過問、查閱或使用成年子女的財產。
二、
如為同居人,因無配偶關係,所以並非繼承人,不能「繼承」財產;但若有符合民法第1149條的規定時,仍可以請求「酌給」遺產。
*補充法條和網站上的文章供參:
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黃蓮瑛、陳哲瑋(2022),《兩人沒有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可以對遺產主張什麼權利呢?》。
想請問,事實上夫妻可以類推民法1116-1 。夫妻扶養義務,於實務上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那事實上夫妻是否也只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事實上夫妻既然得類推適用夫妻間扶養義務的規定,則在解釋上應該也能類推適用民法第1117條(也就是事實上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應該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不過目前未能查到此類判決,沒有辦法確認實務的見解。
*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27號民事判決:「按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1定有明文。且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夫妻受扶養者,其扶養權利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但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
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第2項)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我跟另一半(後續稱A)皆出社會並同居5年之久,同居的房子是我的名子,經濟各自獨立管理,並無使用共同資金帳戶,同居期間生活開銷全由我負責,且有購買汽車供A使用(車主掛A)。原有結婚打算,已拍婚紗但沒尚未登記,對外也未宣稱是夫妻,因同居期間時常有爭吵摩擦,A常會有言語&肢體暴力,近期吵得更嚴重,實在是受不了想分開。
請問
1. 我們這樣的生活型態算事實上夫妻嗎?
2. 若1.的答案為是,那A可對我行使什麼權利?
3. 不管1.的答案是什麼,我購買給A的汽車有辦法取回嗎?(我有保留當初的購車匯款證明)
再請協助解答,感謝。
依所述情形,只是一般情侶,尚不屬本文所介紹的事實上夫妻。
至於汽車,除非能證明雙方只是「借名登記」,否則就算是贈與,由對方取得所有權。
如屬事實上夫妻,則可以請求的項目即如本文所述。但依所述情形是否確屬事實上夫妻?尚不可一概而論,須由法院依照證據來認定。
另,即便父母未結婚,生父對孩子仍有教養及扶養義務,故可請求生父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可參考此篇問答: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591
如果是未登記的伴侶,在法律上就無任何關係,因此無法主動參與任何繼承相關事務;如果想確認是否有遺囑以及遺囑內容,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予繼承人,請繼承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