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哪種情形能夠成立有效的婚姻呢?
以前,民法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公開儀式加上2位證人,就可完全發生結婚效力,反而是僅為結婚登記者,法律效果只有「推定」,只要事後舉證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及證人,結婚效力就會被推翻。例如案例二的C與D僅兩人私下跑去登記,若日後兩人感情生變,只要其中1人能舉證主張當初結婚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證人,則這段日子的婚姻關係就等於根本沒有存在過。
因此儀式婚有幾個缺點,例如公示性低而不夠明確[1],無法保護善意第三人,且不能與離婚的登記制配合(結婚不要求登記,但離婚卻一定要透過登記,那麼辦離婚前還要先辦結婚)。
考慮到上述缺點,在2008年5月23日之後,我國民法改採「登記婚」,明文規定結婚需要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並應由婚姻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2],如果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就會是無效的婚姻[3]。換句話說,現在結婚即使不宴客也沒關係,只要備好書面資料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案例一中的A與B雖有舉辦婚宴而未辦理登記,舊制下仍可發生結婚效力,但在現行制度下則完全無效。
案例二的C與D,舊制下其結婚登記只有推定效力,但在現行制度下其登記結婚的行為完全有效。
案例三的E與F同時有公開儀式也有進行登記,不論舊制、現行制度,其結婚均為有效。
辦理結婚登記前,新人必須先填好「結婚書約[4]」,上面會記載雙方的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有2位證人的簽名欄。確認各事項都填完後,新人便可帶著身分證正本與結婚書約至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證人不一定要到場),戶政人員會收走結婚書約[5],並替新人換發新的身分證,如果想要換照片者也可一併攜帶符合身分證規格的2吋大頭照。
至於戶口名簿攜帶與否,主要是看新人有無遷戶口的需求。如果有遷戶籍需求的話就一定要帶,且限定只能到「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若沒打算遷戶口而未攜帶戶口名簿也沒關係,並不會影響當下結婚登記的程序,婚姻還是可以有效成立,只不過日後需要跑第二趟戶政事務所去辦理戶口名簿的補登[6]。
結婚登記原則上是現場隨到隨辦,因此「登記日即為生效日」。但或許有些新人喜歡的日期剛好是例假日或當日無法到場登記,所以政府提供兩種便民措施: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