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代替未成年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准許嗎?


文:蕭慧宜(認證法律人)

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A、B夫妻住新北市板橋區,育有未成年的小孩C。A在2018年11月30日死亡,B為C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請B說明為何代替C聲請拋棄繼承,B則表示A死後遺留一筆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商業用地正在出租中,B回答:因為C年紀太小,不會管理,所以辦理拋棄繼承,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法院在審理拋棄繼承的案件,原本只要「形式上審查」。但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依照民法第1087條[1]規定,因為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繼承權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行使允許權。

然而本文案例的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2]」,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3]

進一步解釋,因為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只要「形式上審查」即可,不需要做實體判斷[4]。可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子女之利益而允許拋棄繼承權,關係到「拋棄繼承權單獨意思表示行為」是不是有效或應歸無效的問題,法定代理人在這時候因為有利益衝突,能不能代替未成年人行使「拋棄繼承」權利,法院可能會有疑慮[5]

這時候,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6]的規定,法院必須要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審查是否符合拋棄繼承權的要件[7],才能決定這個聲請拋棄繼承的案件要准予備查或者裁定駁回

二、關於C對A的拋棄繼承部分,法院應該做出駁回聲請的裁定

這個案例當中C還沒成年,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B行使允許權。法院在審查「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處分」條件時,知道被繼承人A名下遺有一筆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的商業用地(假設A名下只有遺產沒有遺債),如果法院准許了C拋棄繼承,而且A沒有其他繼承人,最後將由B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那麼對C顯然是不利的。就算不做實質審查,法院從形式上審查已經可以認定法定代理人B並沒有兼顧對未成年C的利益保護。所以法定代理人B代理未成年C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因為不是對於未成年C有利益的,法院應該要駁回這件由法定代理人B代理未成年C拋棄繼承的聲請。

person
person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3-12 22:14:39
我想詢問就是爺爺在102年過世,但家中其他長輩也不知道該怎麽查詢遺產和負債,然後父親因為和爺爺長期不和不願繼承他的遺產就要求姑姑找了代書把自己和兄弟姐妹子女們的繼承權都拋棄掉,所以家中無人繼承,當時候我21歲,弟弟13歲,完全不知道有拋棄繼承這件事,是到了最近因為有人申請土地分割訴訟,長輩收到傳票通知詢問我,辦了拋棄繼承為什麼還有通知要開庭,我才曉得有這件事,請問我或弟弟能撤回拋棄繼承嗎?我覺得父親侵害我們的權益,我有什麼方式能提出申訴嗎?還是只能就這樣接受?
相關文章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