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代替未成年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准許嗎?

刊登:2019-05-17・最後更新:2022-12-16

案例

A、B夫妻住新北市板橋區,育有未成年的小孩C。A在2018年11月30日死亡,B為C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請B說明為何代替C聲請拋棄繼承,B則表示A死後遺留一筆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商業用地正在出租中,B回答:因為C年紀太小,不會管理,所以辦理拋棄繼承,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本文

一、法院在審理拋棄繼承的案件,原本只要「形式上審查」。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必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依照民法第1087條[1]規定,因為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繼承權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行使允許權。

然而本文案例的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2]」,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3]

進一步解釋,因為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只要「形式上審查」即可,不需要做實體判斷[4]。可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子女之利益而允許拋棄繼承權,關係到「拋棄繼承權單獨意思表示行為」是不是有效或應歸無效的問題,法定代理人在這時候因為有利益衝突,能不能代替未成年人行使「拋棄繼承」權利,法院可能會有疑慮[5]

這時候,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6]的規定,法院必須要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審查是否符合拋棄繼承權的要件[7],才能決定這個聲請拋棄繼承的案件要准予備查或者裁定駁回。

二、關於C對A的拋棄繼承部分,法院應該做出駁回聲請的裁定

這個案例當中C還沒成年,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B行使允許權。法院在審查「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處分」條件時,知道被繼承人A名下遺有一筆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的商業用地(假設A名下只有遺產沒有遺債),如果法院准許了C拋棄繼承,而且A沒有其他繼承人,最後將由B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那麼對C顯然是不利的。就算不做實質審查,法院從形式上審查已經可以認定法定代理人B並沒有兼顧對未成年C的利益保護。所以法定代理人B代理未成年C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因為不是對於未成年C有利益的,法院應該要駁回這件由法定代理人B代理未成年C拋棄繼承的聲請。

註腳

  1.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2.   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3.   前司法行政部(54)台函民字第3834號(1965/6/25):「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欲拋棄其繼承權,依上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除非為其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行使其允許權,如允許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
  4.   實務上認為,像拋棄繼承這種非訟事件,法院只需要「形式審查」即可。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家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又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關於拋棄繼承權之聲明、撤回或撤銷其拋棄聲明之法效如何,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5.   例如: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謂繼承權被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者,始足當之。父或母與其未成年之子女共同繼承時,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既有管理及使用、收益之權,並得為子女之利益而處分之,不得謂有侵害其子女之繼承權。」
  6.   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7.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意旨:關於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審查意見採乙說(肯定說):「對於拋棄繼承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利,涉及其拋棄繼承是否合法。從而,法院為判斷其是否合法,不論當事人有無主張或爭執,均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實質審查。」
    最後的會議結論多數說採折衷說,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為子女拋棄繼承時,法院應就其所陳報之資料,對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應為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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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3-12 22:14:39
我想詢問就是爺爺在102年過世,但家中其他長輩也不知道該怎麽查詢遺產和負債,然後父親因為和爺爺長期不和不願繼承他的遺產就要求姑姑找了代書把自己和兄弟姐妹子女們的繼承權都拋棄掉,所以家中無人繼承,當時候我21歲,弟弟13歲,完全不知道有拋棄繼承這件事,是到了最近因為有人申請土地分割訴訟,長輩收到傳票通知詢問我,辦了拋棄繼承為什麼還有通知要開庭,我才曉得有這件事,請問我或弟弟能撤回拋棄繼承嗎?我覺得父親侵害我們的權益,我有什麼方式能提出申訴嗎?還是只能就這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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