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人承辦有關保護令[1]的案件中,不乏有已成為前男女朋友仍舊需要聲請的案例,也就是坊間所稱「恐怖情人」的典型。依照現行法,這種類型的保護令,在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2]可以聲請了。它是在最近才增修的新規定(即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3]),其中增列「親密關係」規定,將「16歲以上且未同居,而且有親密關係的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是「恐怖情人條款」的規定,已經於2016年2月4日正式上路了,可以保障更多的被害人。
當然這樣的增定確實填補了過往「既沒有家庭關係、又沒有同居事實」的案例,可能無法聲請保護令的漏洞,只是什麼是「親密關係」?卻又有賴每一個個案去落實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原本舊有條文規定是:只限於家庭成員或是曾有同居關係者,才符合於申請保護令的要件[4],只是這樣解釋就會排除「非家庭成員」或是「沒有同居關係」的狀況,相較而言,新法對被害人的保障較完善。
只是由於法條中「有親密關係」的意思與範圍不是非常明顯,會讓我感受到如果有心人要利用這個規定,似乎也不是不可能。有一個案件保護令的聲請人,是被聲請人的胞弟的前女友,也就是女生聲請保護令的對象是「前男友的哥哥」。雙方未曾同居,雖不符合於舊法的規範,但是符合於現行法律的規定內容,因此產生「哥哥被弟弟的前任女友告」的案例。結果雖然是如預期的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但是也因此跑了兩趟法院,而對方從頭到尾皆未出庭,似乎是ㄧ種另類的感情報復吧!
因為可以聲請保護令的行為態樣[5]廣泛,這也讓個案經手的律師與審理的法官會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在律師的立場是要協助委託人,似乎只要提出一個合乎邏輯與常理的說法就能功成身退,而決斷保護令核發與否的艱困工作就仰賴法官的智慧了。
然而法官不像我們能夠第一時間接觸到委託人最真切的感情,身為律師,即使委託人的情緒是悲傷、憤怒與恐懼,我們的專業當然都能夠排解與舒緩。只是在明天過後,在我們面前上演過的受傷的心靈還有沒有辦法能迎接下一段新感情?這可能已經不是律師或法官的能力所及,而是法師的工作範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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