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常有諮詢民眾詢問我一個問題:保護令是否有時效的規定?
對律師而言,當然這樣的問法是稍嫌籠統,其實這能區分兩個面向,其一是聲請有無時效?其二是聲請後時效多長?
這個問題其實在法條中就有答案,「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在2009年6月24日開始全面施行的,依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上開時間以前發生的情況原則上是無法聲請(當事人如果認為有持續受侵害的疑慮,當然還是可以例外聲請)。
在聲請保護令通過之後,原則上最長能夠持續2年[1],至於是否需要延長,或是核發的時間長短,則有賴其他規定[2]一併判斷考量,如果有需要延長的話,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現在司法機關、警察機關等單位針對類似的案件已經可以很有效率、迅速、確實的處理,所以如果不是太過極端已經是可以在既有的法令規定下受保護的話,建議在等待保護令聲請通過的這段時間先行尋求保護自身身心安全。
工作上遇到一些案例,常常會提到:「如果家暴已經結束,而且時間經過這麼久,法官會不會不准」的疑慮。在我遇過的每個個案的情況中,如果陳述的事實能夠佐證自己還是會有受到家暴的疑慮,目前法官多數還是會核發保護令給予保護,特別提醒讀者:時間經過的長短並不是法院審理的唯一一個因素。
甚至有些民眾擔心說如果聲請保護令的話,是不是之後都不能見面接觸等疑慮。這部分在法律上已經有相當明確的規定了[3],只是相對人(被保護令限制的對象)事實上會不會因為這樣的變化產生對抗、敵意與不合作的心態,也許就不會是法律所能規範的了。
針對這種情況,通常我都會建議:保護令在能聲請的時候先趕快聲請,畢竟人身安全永遠都會是最優先與最重要的,只有先確保基本,才能保證之後能在和平、理性與安全的基礎上,雙方再進行商談、討論,這個先後次序是無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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