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發現未成年懷孕是否可提告、是否有通報義務與隨之而來刑事程序淺談

文:蘇奕全(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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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6-14 ‧ 最後更新:2022-12-09

本文

在我承辦的案件中,不乏ㄧ些特殊案例,比如未成年的懷孕(本文的「未成年」限定在16歲以下),處理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衍生複雜的法律問題。

一、在司法程序上,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的被害者和親屬都能提告

依我國刑法規定,與未成年人性交是構成犯罪的[1],而且不僅是當事人(被害者)可以提起告訴,在程序上即使是被害者的親屬(例如:法定代理人)也能夠獨立提起告訴[2],然後在司法實務上就會出現當事人不想追究,但是當事人的親人家屬卻執意提出告訴,進而產生更多糾紛的情形,甚至盤根錯節地出現更多社會問題。

二、針對未成年人懷孕案件,醫院仍有通報義務

此外,我遇過很多的諮詢案例都會詢問ㄧ個常見問題:醫院會不會通報?這個問題的答案曾經有內政部明文作出函釋[3]:原則上醫生要遵守業務上保密義務[4],只有例外的情況才需要通報[5]

三、醫院通報主管機關後,可能產生衝突甚至開啟刑事程序

只是醫生在通報主管機關之後,往往就會公開了未成年懷孕當事人的秘密,這樣的公開通常會產生衝突,而相類似的案件在實務上頻頻發生。

而且這種案件如果不幸開啟刑事程序,往往會對當事人身心產生重大負面與不利的影響,儘管實務承審的司法人員通常也都會考量未成年的特性,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盡量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仍難免遺憾的事情發生,然後就會出現外人看起來「合法但是不合情理」的情況了。

四、叮嚀

在我承辦或諮詢的多數案件,幸好沒有遇到太過極端或是嚴苛的狀況,而我的委託人往往也可以從個案中用自身經驗學習到法律,更能讓一時被感情衝昏頭的小朋友們開始體會社會的現實與殘忍的感情必然會伴隨特定的法律效果,但我仍會叮嚀相關的當事人對未成年懷孕案件不可不慎。隨著法令的逐漸完備,我也不禁想著:感情的世界似乎因為法律而更加拘謹,然而這樣的感情是否依然純粹呢?

註腳

  1.   刑法第227條規定:「
    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   內政部(101)童輔字第1010001692號函釋(2012/2/9):「主旨:貴署函詢有關未滿18歲少女到診驗孕,醫師(含醫事人員)需否向主管機關通報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1年1月30日署授國字第1010400231號函。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通報。其中第5款明定,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亦列為通報範圍,合先敘明。
    三、至醫事人員對於未滿18歲女性至門診驗孕者是否應予通報,應請依專業研判該女病人是否符合第56條第2款『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之情形,如非屬上開情事,應得免予通報。惟除此以外如知悉個案仍有第53條第1項其他款情事,仍應依實際情況通報辦理。」
  4.   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5.   關於醫事人員需要通報的例外情形,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之情形;或有同法第53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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