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命的誕生並不盡然是幸運與快樂的,在我曾經遇過諮詢的案件中,有未成年人來詢問能否將小孩出養的問題。
這個問題其實在法律上有答案[1],原則上未成年辦理出養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且要委託合法的機構,並且是在國內辦理為原則,加上要當事人雙方的同意,三個條件都具備了才可以聲請出養。然而這只是法律上的答案,至於在當事人心裡有無標準的答案就不得而知了。
也許對我們法律人而言,很多事情的判斷都會用法律來區分,只是在現行法的框架下,有些案件實際上很難用裁判或法律規定去進行細膩的區別,以「成年」為例:如果我們用民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2]、刑事上的「責任能力」[3]或其他法令規定用特定年齡區分身分以及法律效果,雖然好判斷但並不細膩,值得不斷思索。
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懷孕到生產然後到需要考慮扶養等的案件中,如果家庭不支持,當事人往往會因為外在的眼光與壓力,加上自身其實沒有能力去負擔,導致很多的悲劇與慘劇。
面對這樣的情況,這些未成年父母渴望的不會是法律規定,而是更多的包容、關懷與支持。
此外,現行法規定[4]收養的程序要件,需要書面且必須經過法院裁定認可,也就是這樣的程序需要具有相當程度的專業性,對於未成年人,很難期待他們在進行出養及收養程序時,能夠有足夠的資源與管道得以尋求妥當的幫助,最終只好驚動雙方的原生家庭參與協助。
由於這樣的情況攸關公益與未成年人的權益甚鉅,而且法令規定[5]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的法人或機構,必須要以主管機關核准的單位為限。雖然上開規定的立法意旨是替兒童及少年尋求最大的利益[6],然而在未成年出養的少數案件中,這些小小孩可能還是屬於相對不幸的一群,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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