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成年子女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 。
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文將隱私權列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1],為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的完整,及確保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隱私權為人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
所以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將隱私權列為憲法第22條[2]概括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之一,不論是成年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
依民法第12條規定,子女只要滿18歲即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所以法律上規定,父母對已滿18歲的成年子女,就不再負有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父母若未經同意任意翻查成年子女的物品,不但有可能侵害子女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嫌[4]。
因此,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父母不應擅自翻查子女物品。
如果子女未滿18歲,在法律上的判斷,就應該從「父母翻查子女物品是否基於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正當目的,和「在必要合理的範圍內」行使親權等因素作綜合判斷。如果已逾越合理必要範圍,應屬親權的濫用而違法,反之則否。理由是:
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5],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思慮未周的未成年子女,所以賦予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管教的權利。
因為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所以在未成年子女的隱私權與父母的親權產生衝突時,應該依個案判斷父母行使親權是否會導致未成年子女因為隱私權受到侵害,甚至有損人格尊嚴,造成不利未成年子女的人格發展。
如果父母親權的行使已經逾越合理必要範圍,導致子女的人格發展完整性受有不利,即有濫用親權的疑慮。
舉例來說,為促進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6],父母應該禁止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的物品等。
所以如果父母懷疑子女有前述不良行為,翻查子女私人物品的目的是為了要確認有無違禁物品,保護子女健康,此時父母的翻查行為雖然對子女的隱私權有所侵犯,但父母是基於管教及保護子女的正當目的,在必要合理的範圍內行使親權,此時父母的親權應優先於子女的隱私權,在此種情形下父母應有權翻查子女物品。換句話說,這個案例的父母翻查子女物品就是合法的。
再舉一例,若父母收到未成年子女來自政府的公文書、銀行的通知文件、帳單或學校成績單等重要文件,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父母代為拆開,甚至處理,原則上也屬合法。
但如果是子女的私人信件、日記或包裹等物品,除非父母合理懷疑子女有從事犯罪之虞或包裹外觀看起來可能有危險性(例如外觀看來疑似槍枝或爆裂物等),不然父母應尊重子女的隱私權,應該先徵得子女的同意才能翻查。
如果父母無理由即任意翻查子女這類私人物品,可能使子女隱私權受侵害而不利於其人格完整發展,此時父母的親權行使恐有過度且不當之虞,於此種情形下應認為子女的隱私權應優先於父母的親權而受保護,父母不應翻查子女的私人物品。
因此,對於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可以未經子女同意翻查子女物品,應該從個案中判斷父母的行為是否基於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正當目的,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行使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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