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賣1萬元遊戲點數給9歲童,父母可在點數登錄後,向超商或遊戲電商要求退款嗎?

刊登:2019-07-05・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A童今年9歲,趁母親不注意,拿1萬元壓歲錢去「你家便利商店」買「鳴猩五缺一」線上遊戲點數,回家後立刻刮除登錄序號防窺膜,將帳號點數存好存滿馬上開戰。不久被A童的母親B女發現,B女立即拿著卡片跑去你家便利商店要求退貨還款。你家便利商店表示「點數卡已登錄,無法退款,請找網路遊戲商」,網路遊戲商表示「A童已經使用價值5,000元的點數,最多退5,000元。」,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

本文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做不符身份的買賣,事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原則上賣方應還款,買方應退貨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法律行為,除非是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原則上都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所以如果賣方在賣高價商品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未確認是否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後可能會遭受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使得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將面臨接受退貨返還款項的風險。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的法律行為,如果他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並無返還賣家的義務

在日常生活的買賣行為裡,買方如果不是因為物品本身有瑕疵,而要求退貨還款,很可能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貨品已經使用過」,而可能遭到商家拒絕退貨。例如本件案例,就有「點數卡在,但遊戲點數已完全輸入到帳號,一部分已使用,一部分未使用」,此時會衍生出兩點爭議:「要找超商或者遊戲電商退貨?」,以及「開卡了還可以退嗎?如果可以退,能退全額嗎?」,以下分成兩點說明:

(一)要找超商或者遊戲電商退貨?

買方找超商或遊戲電商退錢都可以。

單純以買賣關係而言,超商出售鉅額點數卡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並收了錢,因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法定代理人得依照民法第179條[1]不當得利規定請超商返還貨款,超商同時也可以要求返還貨品;而遊戲電商雖然不直接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收款,但遊戲電商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有提供遊戲服務的法律關係,依照行政院經濟部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第二條,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退回剩餘遊戲點數的貨款。

(二)開卡了還可以退嗎?如果可以退,能退全額嗎?

1. 買方找超商可要求退全額

從民法規定,或保護兒少的觀點,我們應該認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使用點數時「不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3],也就是「他不知道這樁買賣可能會是無效的」,故即便點數卡已經開卡,且部分點數已經使用完畢,依照民法第182條第1項[4]之規定,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情況下,儘管法定代理人主張退款時,點數已經登錄使用了5000元,但該5000元的利益已經使用殆盡,無法回復,所以店家仍應全額退費。

2. 找遊戲電商可要求退回剩餘點數之金額

至於遊戲電商取得遊戲點數貨款,是基於它和超商間的契約關係,所以它取得貨款,與超商和未成年人間的買賣關係不會受到影響,直白的來說:「遊戲電商是收超商的錢,不是收未成年人的錢,因此法定代理人無法依民法的規定要求退錢」,但因遊戲電商和玩家間仍有「定型化契約」的關係,而這個定型化契約是受到前述「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所以遊戲電商經法定代理人請求,仍有退還相當剩餘點數金額的義務。

三、B女可直接退卡並要求你家便利商店返還1萬元,你家便利商店不得拒絕

(一)

因為A男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的思慮、智識不夠成熟,我們難以期待他在使用遊戲點數時,會理解到可能發生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的情況。另外,從民法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精神,原則上也會視為A男「不知情」,所以本案有民法第182條第1項適用,不用返還相當於已使用點數的貨款。

(二)

同樣的,B女事前亦不知情,所以你家便利商店仍有全額退款的義務。但B女在發現A男偷買遊戲點數後,也應該積極的阻止A男繼續使用。相反的,如果B女放任A男繼續使用點數,你家便利商店可以主張:B女事實上並不反對A男使用點數,如果被法官採信,就有理由拒絕退還貨款。

四、另外,或許有讀者會問,有些限制行為能力人看起來和成年人沒什麼兩樣,店家該怎麼區分[5]

法律文字沒辦法規定所有的真實狀況,但本件案例是設定在外觀看來就是未成年人的顧客。

可以採行的作法是,當店家遇到本案的狀況時,請對方提出父母同意的證明,或請父母陪同購買,如果買方無法提出,店家即應該拒賣[6]

註腳

  1.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條:「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有相同見解:(原告是法人,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雖另辯稱其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領之利益以不存在,故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免負返還責任云云。然查,本件事發時被告○○○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規定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且依民法第1088條之規定,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人之財產負有管理之權利與義務,是被告○○○是否知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以法定代理人判斷。」(本案纏訟到更一審,此部見解未遭上級法院否定)。
  4.   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5.   事實上,早在2013年,就曾有兩名分別11歲與5歲的手足,私自用零用錢存了2萬元到便利超商買遊戲點數,遭家長發現,孩童家長進而求助消保官的新聞。當時消保官就認為,「青少年沉迷於網路,或是購買網路上面的寶物,這種行為跟這種危害,跟菸酒的危害其實是差不多的,經濟部工業局能夠修改法令,在第一線由便利超商來管制。」上述文字參考:紀岳良(2019),《兒童花萬元買遊戲點數,超商店員有法律責任嗎?》。
  6.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從去年(103年)1月起,就開始推動『防止兒少過度購買遊戲點數(卡)自律行動』,針對未滿18歲兒少在實體通路購買遊戲點數時,若面額超過1千元,必須由家長陪同購買。」,摘自立法院(2015),《遊戲點數無法管,爸媽荷包傷很大》。
延伸閱讀

紀岳良(2019),《9歲童花一萬元買超商遊戲點數,父母可以要求退貨嗎?》。

紀岳良(2019),《兒童花萬元買遊戲點數,超商店員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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