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童今年9歲,趁母親不注意,拿1萬元壓歲錢去「你家便利商店」買「鳴猩五缺一」線上遊戲點數,回家後立刻刮除登錄序號防窺膜,將帳號點數存好存滿馬上開戰。不久被A童的母親B女發現,B女立即拿著卡片跑去你家便利商店要求退貨還款。你家便利商店表示「點數卡已登錄,無法退款,請找網路遊戲商」,網路遊戲商表示「A童已經使用價值5,000元的點數,最多退5,000元。」,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法律行為,除非是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原則上都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所以如果賣方在賣高價商品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未確認是否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後可能會遭受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使得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將面臨接受退貨返還款項的風險。
在日常生活的買賣行為裡,買方如果不是因為物品本身有瑕疵,而要求退貨還款,很可能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貨品已經使用過」,而可能遭到商家拒絕退貨。例如本件案例,就有「點數卡在,但遊戲點數已完全輸入到帳號,一部分已使用,一部分未使用」,此時會衍生出兩點爭議:「要找超商或者遊戲電商退貨?」,以及「開卡了還可以退嗎?如果可以退,能退全額嗎?」,以下分成兩點說明:
買方找超商或遊戲電商退錢都可以。
單純以買賣關係而言,超商出售鉅額點數卡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並收了錢,因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買賣契約自始無效,法定代理人得依照民法第179條[1]不當得利規定請超商返還貨款,超商同時也可以要求返還貨品;而遊戲電商雖然不直接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收款,但遊戲電商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有提供遊戲服務的法律關係,依照行政院經濟部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第二條,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退回剩餘遊戲點數的貨款。
從民法規定,或保護兒少的觀點,我們應該認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使用點數時「不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3],也就是「他不知道這樁買賣可能會是無效的」,故即便點數卡已經開卡,且部分點數已經使用完畢,依照民法第182條第1項[4]之規定,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知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情況下,儘管法定代理人主張退款時,點數已經登錄使用了5000元,但該5000元的利益已經使用殆盡,無法回復,所以店家仍應全額退費。
至於遊戲電商取得遊戲點數貨款,是基於它和超商間的契約關係,所以它取得貨款,與超商和未成年人間的買賣關係不會受到影響,直白的來說:「遊戲電商是收超商的錢,不是收未成年人的錢,因此法定代理人無法依民法的規定要求退錢」,但因遊戲電商和玩家間仍有「定型化契約」的關係,而這個定型化契約是受到前述「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所以遊戲電商經法定代理人請求,仍有退還相當剩餘點數金額的義務。
因為A男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的思慮、智識不夠成熟,我們難以期待他在使用遊戲點數時,會理解到可能發生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的情況。另外,從民法保障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精神,原則上也會視為A男「不知情」,所以本案有民法第182條第1項適用,不用返還相當於已使用點數的貨款。
同樣的,B女事前亦不知情,所以你家便利商店仍有全額退款的義務。但B女在發現A男偷買遊戲點數後,也應該積極的阻止A男繼續使用。相反的,如果B女放任A男繼續使用點數,你家便利商店可以主張:B女事實上並不反對A男使用點數,如果被法官採信,就有理由拒絕退還貨款。
法律文字沒辦法規定所有的真實狀況,但本件案例是設定在外觀看來就是未成年人的顧客。
可以採行的作法是,當店家遇到本案的狀況時,請對方提出父母同意的證明,或請父母陪同購買,如果買方無法提出,店家即應該拒賣[6]。
註腳
紀岳良(2019),《9歲童花一萬元買超商遊戲點數,父母可以要求退貨嗎?》。
紀岳良(2019),《兒童花萬元買遊戲點數,超商店員有法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