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在法律上,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的關係,而且彼此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1]。當父母要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時,法律上父母必須主張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但此時父母不需要「無謀生能力」[2]。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言,此時如果父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在法律上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3]。
所謂無謀生能力,依據財政部針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4]關於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的定義,只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就屬無謀生能力,而有受扶養的權利[5]: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並取得醫院證明,而且不能自己謀生或沒有工作能力的人。
符合衛福部公告需要身心失能需要長期照顧的人,而且不能自己謀生或沒有工作能力。
受到監護宣告(還沒撤銷)。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且其當年度所得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的人,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被醫生診斷是精神疾病的嚴重病人,可被列報扶養。
簡單來說,扶養請求權必須以「無謀生能力」和「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只是對於父母的限制較為寬鬆,父母只需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向子女主張負扶養義務。
成年子女依民法有扶養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的義務,成為扶養義務人;不過民法也考量到如果扶養義務責任太重的話,自己可能也無法生活的情況,因此特別設有當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時候,子女可以減輕扶養義務的規定[6]。
扶養的方法有很多種,不一而足,可以是父母與成年子女同居一家而受扶養,或父母與成年子女住在不同地方再由成年子女按父母不同的需要,陸續給付適合父母的生活物資、金錢,或撥給一定財產由父母自行收益作為扶養的方式。
扶養的方法在順序上:
首先應由父母與成年子女雙方協議來決定。
其次如果當事人間協議不成的時候,應由親屬會議來決定[7]。
再來如果親屬會議不能召開、召開有困難、召開後不為決議或不能為決議時,則由有親屬會議召集權的人聲請法院處理[8]。
如果對於親屬會議的決議有不服時,必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訴訟來決定[9]。
此外過去法院實務上也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能協議決定扶養方法時,還是應該要先由親屬會議來決定,或由有親屬會議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如果請成年子女扶養這件事沒有經過親屬會議,父母就直接依民法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判決給付扶養費的狀況,於法即有未合,這樣的訴訟會遭到法院駁回[10]。
扶養方法事件,法院依照民法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的規定,得在下列的扶養方法中選擇,在判決中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
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定期給付。
分期給付。
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
其他適當之方法[11]。
前面提到扶養的方法很多,而提供扶養費只是扶養方法中的其中一部分,如果當事人已經定好扶養的方法,只剩扶養費金額的多少或是給付的方式有爭執的時候,就不用再經過親屬會議來決定,民法因此在第1120條但書規定:「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這是為求迅速解決紛爭,並節省當事人時間費用,因此應由法院直接依家事非訟程序,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該扶養費給付的金額及給付方法[12]。
父母請求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應先由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協議定之,以切合實際上需要,並維持親屬間和諧;如果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對於是否以扶養費給付作為扶養的方法,有不能協議的情況時,則應該經由親屬會議來決定;如果親屬會議仍然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則由有親屬會議召集權的人聲請法院處理;對於親屬會議的決議有不服時,才能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如果父母請求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沒有先經過當事人協議,或是親屬會議議定等程序,父母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的。
但是,如果是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已達成協議,同意以給付扶養費為扶養方法的情況,而雙方間只是對於扶養費給付金額的高低或給付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此時父母就可以不經過親屬會議議定的程序而直接向自己的住居所的管轄法院,聲請以家事非訟程序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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