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超過1人,誰可以先繼承?

文:江皇樺(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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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8-16 ‧ 最後更新:2023-01-04

案例

屏東一名婦人A和未婚沒有小孩的二女兒B同住,母親過世後,隔年二女兒相繼過世,國稅局開啟銀行保管箱發現二女兒留下111條黃金,價值4000多萬元。5名兄弟姊妹得知後,C男主張其中500兩黃金是他交給母親保管的,手足為此對簿公堂[1]

你以為不要債務留子孫就好嗎?身後財產留太多反而造成繼承人之間更多的爭執,畢竟人性本貪。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2號民事判決
本文

一、法律有規定繼承遺產的順序

(一)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

我國民法繼承編對於繼承順位規定了以下四種順位[1],分別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以及

4. 祖父母。

前一順位有人,就由他來繼承,後一順位就沒有繼承權;而如果前一順位人拋棄繼承權,後一順位人就會取得繼承權。

(二)問題來了,「配偶」的繼承順序呢?

在我國,配偶是可以分別和上面四個順位一起分遺產的[2]

其中,

  1. 和子女是平均分配,例如配偶與2個子女共3人,就是除以三;

  2. 和父母及兄弟姊妹則是配偶先分一半,剩下的再給其他人均分;

  3. 和祖父母則是配偶先拿2/3,剩下的再給祖父母均分。

  4. 如果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呢?那就是配偶全拿。

二、案例說明

(一)二女兒B未婚又沒有孩子

二女兒B沒有「配偶」,也沒有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因為繼承第二順位的父母又都先走了,繼承權順位當然就會落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也就是由本案的5名兄弟姊妹「平分」[3]

(二)C男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留下來的金條是自己的

C男主張金條都是自己的,這下可不得了了,原本價值4000多萬一個人平均可以分到800多萬價值的黃金,怎麼可能通通讓C搶走?於是乎,理所當然地就對簿公堂囉。而訴訟程序上,既然C要主張這些黃金都是我的,我當然就要提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畢竟法官當時不在現場,豈有可能你說了就算數?

民事訴訟法對於「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在第277條[4],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說,C要主張黃金是自己的,C就要先負舉證責任。

本件C雖然提出了購買黃金的保證卡並有姪子願意作證,但因為主張的數量與實際留下的數量不符合,加上B生前是有名的命理師,有足夠財力購買黃金;但C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有能力購買黃金,所以就被判決敗訴囉[5]

三、結論

很多當事人常常認為「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法官不相信我」?但講實在的,法官根本不是親自在場看到,怎麼會知道是不是真的呢!雙方都說自己講的是真的,那法官要相信誰?所以訴訟上才會有「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分配應該負責相關證據提出的是哪一方,也免除了當事人各說各話,使法官不容易判斷的情況。

遺產這種東西,對繼承人來說基本可以認為是「天上掉下來的」,分多分少都有得分,千萬不要為了「貪」,壞了手足間的感情還不一定可以多分。

 

本文改寫自:江皇樺(2019),《債務債權都是債,太多麻煩哩丟災!~淺談遺產繼承及舉證責任》,法律新幹線。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3.   民法繼承編相關法條請參考第1138條至第1144條。
  4.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5.   這個案件後來上訴最高法院,遭到駁回,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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