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夫和B妻在2010年結婚,2011年生下C女,A夫2013年因病去世,留下遺產新台幣100萬元及房屋一棟。經B妻聲請,法院裁定由C女的祖母D擔任C女辦理繼承A夫遺產程序的特別代理人[1]。而依民法規定[2],B妻是C女的財產管理人,但是B妻與C女順利繼承遺產後,B妻染上毒癮,遂將C女的財產用於購買毒品。請問如何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
註腳
依據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1]。
但如果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方式,可能會使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受到侵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2條第1項規定[2],主管機關可以
C女繼承A父的遺產,依民法第1088條,由B母代為管理。但因為B母用C女的財產購買毒品吸食,顯然已經侵害C女的財產權,是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的情形,所以地方主管機關[4]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C女的財產管理人為祖母D,或聲請B母需設立信託管理C女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