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當個稱職的離婚證人?

刊登:2019-10-09・最後更新:2022-11-21

案例

A因為友人B要離婚,基於過去與B的同窗情誼,又再找C一同在B提供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便B順利辦妥離婚程序。

半年後,B的「前妻」K質疑A、C兩人沒有查核確認當初雙方是否有離婚的意思,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違反民法第1050條[1]規定,因此主張當初的離婚無效。

請問K的主張有無理由?

註腳

  1.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文
圖1 當離婚證人要做哪些事?||資料來源:劉嘉宏 / 繪圖:Yen
圖1 當離婚證人要做哪些事?
資料來源:劉嘉宏 / 繪圖:Yen

一、協議離婚,需要至少2位證人在書面上簽名並且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見圖1)

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由法院依法審理,然後作成是否准予離婚的裁判;第二種則是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1]。」由此可知,協議離婚除了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意思外,更需要有2位以上的離婚證人簽名,並且離婚雙方當事人再一起親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離婚證人,除了簽名以外,還需要明確親眼或聽到婚姻雙方有離婚意思

然而,離婚證人真的只要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嗎?錯!離婚證人除了簽名外,更需要符合「明確知道夫妻雙方有離婚意思」這項要件才行,否則可能會因為欠缺該要件,導致離婚無效,也就是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

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2]、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3],離婚證人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要知悉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必須親眼或聽到在場的離婚2人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不可以單靠夫或妻1人片面之詞,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否則離婚效力會有問題。

三、離婚證人要盡到查證與確認的責任

由此可知,離婚證人的任務除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外,更需要作好查證與確認的功課,否則可能會導致離婚無效。這裡簡單整理擔任離婚證人時要留意的地方:

(一)離婚證人未必要陪同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但可以的話還是建議證人一併到場,或是留存當事人委託見證的訊息紀錄,避免之後產生爭議。

(二)離婚證人未必要認識夫妻,縱使不相識還是可以成為證人,但證人仍要確實清楚知悉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

(三)離婚證人原則上沒有身分資格限制,例如可以是夫妻的子女或父母,但應有完全行為能力[4]

四、案例分析

A、C兩位證人只知道B有離婚意思,但不知道B的配偶K究竟有沒有離婚意思,顯然已經違反民法第1050條規定,因此離婚效力確實有問題,故「前妻」K主張離婚無效應有理由,K可以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來作為後續救濟方式。而一旦判決勝訴確定後,雙方婚姻關係存在,此時若要離婚可以再協商離婚條件。

註腳

  1.   民法第1050條
  2.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3.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兩願離婚,係以2人以上之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證人簽名為法定要件。原判決以黃○○等2人未曾親自見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欠缺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而認兩造之兩願離婚為無效,尚無違誤可言」。
  4.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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