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

刊登:2019-12-13・最後更新:2023-01-07

案例

A跟B是一對生理性別均為男性的19歲戀人,經過幾年的交往,他們決定結婚。但是,相同性別的2人結婚,要符合那些要件才會有效呢?

本文

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相同性別的2人可以據以結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1]。」可以看出,這部法律中所說的「第二條關係」其實就是大家俗稱的「同性婚姻」,因此本文均用「同性婚姻」代指第二條關係。

一、誰可以依照同性婚姻的規定結婚?

(一)相同性別

(二)年滿18歲

我們知道,民法上的婚姻,不論男女都必須滿18歲才能結婚[2]。立法者參考民法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3],規定同性婚姻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年滿18歲。

(三)不是近親結婚

為了避免造成親屬關係混亂,在民法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中,都有對近親結婚的限制,也就是所謂「禁婚親」的規定。不過因為同性婚姻沒有優生學考量,所以立法者有適度放寬禁婚親的限制。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4]規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有以下3種關係,不可以締結同性婚姻:

  1. 雙方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2. 雙方在旁系血親4親等內;但因為收養而成立的4親等旁系血親,且輩份相同的話不受這款規定限制。

  3. 雙方在旁系血親5親等內,且輩份不相同。

(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監護關係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5]規定,除非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否則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以結婚的。

這通常發生在監護人不是父母的情況,例如:父母親由於長期在國外工作,無法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因此依照民法第1092條[6]的規定,以書面委託朋友代為行使監護的職務,這時候監護人就是受父母委託的朋友,而不是父母。

(五)不可以重複結婚

和民法相同,同性婚姻也有禁止重婚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7條[7]規定,已經依民法結婚或已經依同性婚姻規定結婚的人,不能再次依民法或同性婚姻的規定結婚,並且1人不可以跟2人以上成立同性婚姻。

(六)當事人依自己自由意思決定結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0條[8],同性婚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在結婚的時候都不可以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也不可以處於被詐欺或脅迫的狀態。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是依自己自由意思決定成立同性婚姻。

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及會經過什麼法定程序?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9]的規定,相同性別的2人要結婚,必須提出「書面」的結婚約定及2名以上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10],就可以合法締結同性婚姻囉!

三、如果不符合上面提到的各個要件,在法律上會有哪些效果呢?

(一)自始無效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11]的規定,如果有以下任一種情況,效果為「無效」,也就是法律直接當作他們沒有合法結婚:

  1. 缺少同法第4條提到的書面結婚登記、證人簽名,或未辦理登記。

  2. 當事人是近親結婚。

  3. 當事人是重婚。

(二)未在法定時間內請求撤銷,婚姻會被視為有效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12],如果有以下任一種情形,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受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沒有在時間內撤銷,婚姻會繼續被視為有效:

  1. 當事人未滿18歲、

  2.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案例說明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綜合上面的說明,A、B兩個人都年滿19歲,只要他們都憑各自的自由意志,且沒有會使婚姻無效獲得撤銷的原因(例如:禁婚親、重婚等)的話,他們就可以帶著結婚書面約定、戶口名簿、身分證等資料,到戶政事務所抽號碼牌辦理結婚登記了!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
  2.   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第1項:「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4.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
    I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III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
  5.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6.   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7.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7條:「
    I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II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III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8.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0條:「
    I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II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民法第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9.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0.   詳細所需的書面資料內容,可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同性之結婚登記」頁面。
  1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
    I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II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III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1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
    I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II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III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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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一般會員) 2024-08-07 20:03:14
想詢問現行法律同性婚姻限制四等親內不行結婚,我和表姐為戀人關係是否就無法去戶政登記?
同性無優生學限制為什麼還要設限親等讓兩人無法有合法保障及權益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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