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跟B是一對生理性別均為男性的19歲戀人,經過幾年的交往,他們決定結婚。但是,相同性別的2人結婚,要符合那些要件才會有效呢?
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相同性別的2人可以據以結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1]。」可以看出,這部法律中所說的「第二條關係」其實就是大家俗稱的「同性婚姻」,因此本文均用「同性婚姻」代指第二條關係。
我們知道,民法上的婚姻,不論男女都必須滿18歲才能結婚[2]。立法者參考民法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3],規定同性婚姻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年滿18歲。
為了避免造成親屬關係混亂,在民法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中,都有對近親結婚的限制,也就是所謂「禁婚親」的規定。不過因為同性婚姻沒有優生學考量,所以立法者有適度放寬禁婚親的限制。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4]規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有以下3種關係,不可以締結同性婚姻:
雙方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雙方在旁系血親4親等內;但因為收養而成立的4親等旁系血親,且輩份相同的話不受這款規定限制。
雙方在旁系血親5親等內,且輩份不相同。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5]規定,除非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否則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以結婚的。
這通常發生在監護人不是父母的情況,例如:父母親由於長期在國外工作,無法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因此依照民法第1092條[6]的規定,以書面委託朋友代為行使監護的職務,這時候監護人就是受父母委託的朋友,而不是父母。
和民法相同,同性婚姻也有禁止重婚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7條[7]規定,已經依民法結婚或已經依同性婚姻規定結婚的人,不能再次依民法或同性婚姻的規定結婚,並且1人不可以跟2人以上成立同性婚姻。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0條[8],同性婚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在結婚的時候都不可以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也不可以處於被詐欺或脅迫的狀態。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是依自己自由意思決定成立同性婚姻。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9]的規定,相同性別的2人要結婚,必須提出「書面」的結婚約定及2名以上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10],就可以合法締結同性婚姻囉!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11]的規定,如果有以下任一種情況,效果為「無效」,也就是法律直接當作他們沒有合法結婚:
缺少同法第4條提到的書面結婚登記、證人簽名,或未辦理登記。
當事人是近親結婚。
當事人是重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12],如果有以下任一種情形,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受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沒有在時間內撤銷,婚姻會繼續被視為有效:
當事人未滿18歲、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綜合上面的說明,A、B兩個人都年滿19歲,只要他們都憑各自的自由意志,且沒有會使婚姻無效獲得撤銷的原因(例如:禁婚親、重婚等)的話,他們就可以帶著結婚書面約定、戶口名簿、身分證等資料,到戶政事務所抽號碼牌辦理結婚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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