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


文:陳重仁(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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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跟B是一對生理性別均為男性的19歲戀人,經過幾年的交往,他們決定結婚。但是,相同性別的2人結婚,要符合那些要件才會有效呢?

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相同性別的2人可以據以結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1]。」可以看出,這部法律中所說的「第二條關係」其實就是大家俗稱的「同性婚姻」,因此本文均用「同性婚姻」代指第二條關係。

一、誰可以依照同性婚姻的規定結婚?

(一)相同性別

(二)年滿18歲

我們知道,民法上的婚姻,不論男女都必須滿18歲才能結婚[2]。立法者參考民法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3],規定同性婚姻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年滿18歲。

(三)不是近親結婚

為了避免造成親屬關係混亂,在民法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中,都有對近親結婚的限制,也就是所謂「禁婚親」的規定。不過因為同性婚姻沒有優生學考量,所以立法者有適度放寬禁婚親的限制。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4]規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有以下3種關係,不可以締結同性婚姻:

  1. 雙方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2. 雙方在旁系血親4親等內;但因為收養而成立的4親等旁系血親,且輩份相同的話不受這款規定限制。

  3. 雙方在旁系血親5親等內,且輩份不相同。

(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監護關係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5]規定,除非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否則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可以結婚的。

這通常發生在監護人不是父母的情況,例如:父母親由於長期在國外工作,無法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因此依照民法第1092條[6]的規定,以書面委託朋友代為行使監護的職務,這時候監護人就是受父母委託的朋友,而不是父母。

(五)不可以重複結婚

和民法相同,同性婚姻也有禁止重婚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7條[7]規定,已經依民法結婚或已經依同性婚姻規定結婚的人,不能再次依民法或同性婚姻的規定結婚,並且1人不可以跟2人以上成立同性婚姻。

(六)當事人依自己自由意思決定結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0條[8],同性婚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在結婚的時候都不可以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也不可以處於被詐欺脅迫的狀態。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是依自己自由意思決定成立同性婚姻。

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及會經過什麼法定程序?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9]的規定,相同性別的2人要結婚,必須提出「書面」的結婚約定及2名以上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10],就可以合法締結同性婚姻囉!

三、如果不符合上面提到的各個要件,在法律上會有哪些效果呢?

(一)自始無效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11]的規定,如果有以下任一種情況,效果為「無效」,也就是法律直接當作他們沒有合法結婚:

  1. 缺少同法第4條提到的書面結婚登記、證人簽名,或未辦理登記。

  2. 當事人是近親結婚。

  3. 當事人是重婚。

(二)未在法定時間內請求撤銷,婚姻會被視為有效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12],如果有以下任一種情形,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受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沒有在時間內撤銷,婚姻會繼續被視為有效:

  1. 當事人未滿18歲、

  2.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案例說明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綜合上面的說明,A、B兩個人都年滿19歲,只要他們都憑各自的自由意志,且沒有會使婚姻無效獲得撤銷的原因(例如:禁婚親、重婚等)的話,他們就可以帶著結婚書面約定、戶口名簿、身分證等資料,到戶政事務所抽號碼牌辦理結婚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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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一般會員) 2024-08-07 20:03:14
想詢問現行法律同性婚姻限制四等親內不行結婚,我和表姐為戀人關係是否就無法去戶政登記?
同性無優生學限制為什麼還要設限親等讓兩人無法有合法保障及權益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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