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訂婚要符合什麼法律規定嗎?訂婚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 一定要訂婚,婚姻才會有效嗎?

刊登:2020-01-10・最後更新:2022-11-30

案例

A男與B女是一對甜蜜的情侶,在交往多年後,小倆口決定先訂婚互許終生,之後再挑一個黃道吉日步入結婚禮堂。但在訂婚之後,B女竟然與別人發生性關係,被A男發現,A男難過之餘決定解除婚約,並要求B女賠償已經支出的喜餅費用、慰撫金,及返還訂婚戒指。請問A男的請求是否合理呢?

本文

一、訂婚在法律上的意義

訂婚屬於傳統婚俗,是由男女雙方互相承諾嫁娶,以將來結婚為期許而訂立的契約。民法之所以對訂婚有特別規定,目的是要革除舊社會的陋習,例如指腹為婚、童養媳等。另外,若婚約當事人日後就履約產生爭議,民法也賦予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內主張權利。

二、若想訂婚,要符合以下民法規定

民法的「婚約」,俗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約定將來結婚的契約。民法對於訂婚有以下要求:(見圖1)

圖1 訂婚有效力嗎? 訂了婚約之後還可以解約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 / 繪圖:Yen
圖1 訂婚有效力嗎? 訂了婚約之後還可以解約嗎?
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 / 繪圖:Yen

(一)當事人須達最低訂婚年齡

為了確保訂婚雙方具有一定的身心成熟度,民法規定,不論男女,未滿17歲都不得訂婚[1]

(二)由當事人親自訂定婚約

基於尊重個人的婚姻自主性,須由預計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訂定婚約[2],不能由他人代為訂定。例如由父母指腹為婚,就不會有民法上訂婚的效力。

(三)未成年人訂婚時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3]如果要訂婚,必須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即做成決定[4]

三、訂婚在法律上的效力

結婚一事,與當事人的人格權密切相關,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以即使訂婚了,也不能強迫對方跟自己結婚[5],也就是說,並不是訂婚了就一定要結婚。而婚約中約定的內容,例如結婚方式、聘禮數字等對婚約當事人也沒有強制力,無法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因此可以說婚約是一種欠缺強制力的結婚預約。

四、不一定要訂婚,婚姻才會有效

既然訂婚是基於傳統婚俗而來,而且是一種欠缺強制力的結婚預約,因此訂婚並非結婚前必備的程序,換句話說,即使沒有訂婚,婚姻仍然有效。

五、婚約要如何解除?

訂婚之後,如果要解除婚約,可以經由婚約雙方的同意而解除。即使對方不同意解除婚約只要有法定解除事由[6],一方仍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就像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如果有法定離婚事由[7],一方也可以單方面請求離婚一樣[8]

解除婚約後,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財產賠償和精神賠償[9]。婚約解除後,也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因為訂婚贈送的禮物、聘金等[10]

除此之外,若對方違反婚約而不願意結婚或遲遲不結婚,但一方並沒有法定解除事由時,一方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11]

六、案例解析

案例中B女在訂婚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這是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所以A男可以單方面向B女表示解除婚約,並請求賠償,這包括財產賠償(例如已支出的喜餅費用)與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A男也可以要求B女返還當初贈送的訂婚戒指,A男的這些要求都合理。

註腳

  1.   民法第973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2.   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3.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4.   民法第974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5.   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6.   民法第976條:「
    I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II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7.   民法第1052條:「
    I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II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8.   民法第1052條「法定離婚事由」和民法第976條第1項「婚約的法定解除事由」不同的地方在於:法定離婚事由是否成立(也就是能不能離婚),必須起訴請求法院判斷;但婚約解除的方式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只要一方向對方表示要解除婚約的意思就可以,不需要由法院判斷能不能解除婚約。
  9.   民法第977條:「
    I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10.   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11.   民法第978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
    I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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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10-28 0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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