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與B女是一對甜蜜的情侶,在交往多年後,小倆口決定先訂婚互許終生,之後再挑一個黃道吉日步入結婚禮堂。但在訂婚之後,B女竟然與別人發生性關係,被A男發現,A男難過之餘決定解除婚約,並要求B女賠償已經支出的喜餅費用、慰撫金,及返還訂婚戒指。請問A男的請求是否合理呢?
訂婚屬於傳統婚俗,是由男女雙方互相承諾嫁娶,以將來結婚為期許而訂立的契約。民法之所以對訂婚有特別規定,目的是要革除舊社會的陋習,例如指腹為婚、童養媳等。另外,若婚約當事人日後就履約產生爭議,民法也賦予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內主張權利。
民法的「婚約」,俗稱訂婚,是指男女雙方約定將來結婚的契約。民法對於訂婚有以下要求:(見圖1)
為了確保訂婚雙方具有一定的身心成熟度,民法規定,不論男女,未滿17歲都不得訂婚[1]。
基於尊重個人的婚姻自主性,須由預計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訂定婚約[2],不能由他人代為訂定。例如由父母指腹為婚,就不會有民法上訂婚的效力。
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3]如果要訂婚,必須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避免未成年人思慮不周即做成決定[4]。
結婚一事,與當事人的人格權密切相關,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以即使訂婚了,也不能強迫對方跟自己結婚[5],也就是說,並不是訂婚了就一定要結婚。而婚約中約定的內容,例如結婚方式、聘禮數字等對婚約當事人也沒有強制力,無法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因此可以說婚約是一種欠缺強制力的結婚預約。
既然訂婚是基於傳統婚俗而來,而且是一種欠缺強制力的結婚預約,因此訂婚並非結婚前必備的程序,換句話說,即使沒有訂婚,婚姻仍然有效。
訂婚之後,如果要解除婚約,可以經由婚約雙方的同意而解除。即使對方不同意解除婚約只要有法定解除事由[6],一方仍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就像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如果有法定離婚事由[7],一方也可以單方面請求離婚一樣[8]。
解除婚約後,沒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財產賠償和精神賠償[9]。婚約解除後,也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因為訂婚贈送的禮物、聘金等[10]。
除此之外,若對方違反婚約而不願意結婚或遲遲不結婚,但一方並沒有法定解除事由時,一方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11]。
案例中B女在訂婚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這是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所以A男可以單方面向B女表示解除婚約,並請求賠償,這包括財產賠償(例如已支出的喜餅費用)與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A男也可以要求B女返還當初贈送的訂婚戒指,A男的這些要求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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