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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可以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見圖2)
(一)誰可以享有扶養的權利?前提是要有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互相負有扶養義務[1],例如父母子女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
(二)至於扶養要件為何?依照民法第1117條[2],受到扶養的人,要符合
1. 不能維持生活而且
2. 無謀生能力,這是生活扶助義務。
但是如果接受扶養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需要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程度就可以,而不必判斷有無謀生能力。這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生活保持義務,指即使扶養義務人經濟生活上有困難,也必須犧牲自己,來維持受扶養權利者的生活。
(三)案例中,X是A、B、C、D的母親,子女A、B、C、D對X有扶養義務,只要X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享有受扶養的權利。
二、扶養義務人超過1人,應由誰扶養?
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3],在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多數人的情形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履行義務的人。
也就是X的子女4人,A、B、C、D是法定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且這四人因此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3項需各依照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三、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
(一)依照民法第1118條[4],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的生活不能維持時,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扶養的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只能減輕義務。
(二)另外依民法第1118條之1[5],如果有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義務;如果情節重大[6],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 如果扶養義務人年幼時,受扶養權利者故意做出侵害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行為,或是
2. 受扶養權利者沒有正當理由遺棄扶養義務人。
發生過上述情形,還要求扶養義務人在成年之後盡扶養義務,並不公平。為了保護扶養義務人,如果有上述情況,可以向受扶養權利者住所地或是居所地法院[7],提出家事聲請狀[8],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果積極的加害行為已經對義務人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三)案例中,如果X的子女4人因為要負擔扶養義務,讓自己的生活不能維持的時候,因為對象是母親,所以只能減輕扶養義務。
如果X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子女,或是身體上或是精神上其他的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在A、B、C、D小時候沒有正當理由不扶養,A、B、C、D就可以向受扶養權利者X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四、扶養的程度與方法
(一)扶養的程度
依照民法第1119條[9],扶養的程度應按照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還有身分來作決定。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是指例如日常生活費用、醫藥費用、住宿費等,而實務上會依照扶養義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來判斷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10]。另外,對於受扶養人的扶養費計算標準,通常法院實務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的標準[11]。
案例中,X的需要包括生活費還有醫療費用,並需要考量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來決定扶養程度。
(二)扶養的方法
依民法第1120條,扶養的方法要先由當事人協議決定,如果不能協議的話,再由親屬會議決定。而扶養費用的決定,則依民法第1120條[12]但書,如果對當事人對給付扶養費用不能協議時,由法院決定。
案例中,如果A、B、C、D對於X生前的扶養費用,不能達成協議時,就要讓法院來決定扶養費如何分配。
五、返還代墊扶養費用請求權
由上述可知,X是受扶養權利者,A、B、C、D是扶養義務人,必須負擔扶養X的義務,且X需有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況。除非扶養義務人有減輕或免除事由,否則4人必須負責X的扶養費。而A、C已經付了X的生活費以及住院費用,對此可以對B及D請求適法無因管理[13]的扶養費的支出費用以及支出時的利息返還,或是依不當得利的利益返還[14],作為法律上的依據,只是必須注意適法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的問題,亦即必須在A、C付了X的扶養費用後,依照每筆金錢的給付時點個別計算。
甚至醫療費用也是大哥一手處理,父母過世後,可以向兄弟姊妹要求
這段時間費用,但前提下我媽有存款,有月退俸,但沒有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