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其他未對父母盡扶養義務的兄弟姊妹,索取扶養費嗎?——扶養義務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權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2020-01-10・最後更新:2022-12-16

案例

X女士有4個子女,A、B、C、D。X年老生病後,由A、C輪流照顧,B及D對X都不聞不問。X因病死亡後,A、C對B、D對母親不聞不問的態度越想越生氣,決定向B、D兩人索取X生病時的生活費、住院費用(圖1),也就是認為B、D兩人應該扶養X並必須付扶養費。請問:A、C該如何對B、D要這些費用?

圖1 案例關係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 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本文
圖1 子女扶養父母的快問快答||資料來源:作者 / 繪圖:Yen
圖2 子女扶養父母的快問快答
資料來源:作者 / 繪圖:Yen

一、誰可以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見圖2)

(一)誰可以享有扶養的權利?前提是要有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互相負有扶養義務[1],例如父母子女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

(二)至於扶養要件為何?依照民法第1117條[2],受到扶養的人,要符合

1. 不能維持生活而且

2. 無謀生能力,這是生活扶助義務。

但是如果接受扶養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需要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程度就可以,而不必判斷有無謀生能力。這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生活保持義務,指即使扶養義務人經濟生活上有困難,也必須犧牲自己,來維持受扶養權利者的生活。

(三)案例中,X是A、B、C、D的母親,子女A、B、C、D對X有扶養義務,只要X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享有受扶養的權利。

二、扶養義務人超過1人,應由誰扶養?

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3],在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多數人的情形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履行義務的人。

也就是X的子女4人,A、B、C、D是法定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且這四人因此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3項需各依照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三、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

(一)依照民法第1118條[4],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的生活不能維持時,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扶養的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只能減輕義務。

(二)另外依民法第1118條之1[5],如果有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義務;如果情節重大[6],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 如果扶養義務人年幼時,受扶養權利者故意做出侵害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行為,或是

2. 受扶養權利者沒有正當理由遺棄扶養義務人。

發生過上述情形,還要求扶養義務人在成年之後盡扶養義務,並不公平。為了保護扶養義務人,如果有上述情況,可以向受扶養權利者住所地或是居所地法院[7],提出家事聲請狀[8],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果積極的加害行為已經對義務人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三)案例中,如果X的子女4人因為要負擔扶養義務,讓自己的生活不能維持的時候,因為對象是母親,所以只能減輕扶養義務。

如果X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子女,或是身體上或是精神上其他的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在A、B、C、D小時候沒有正當理由不扶養,A、B、C、D就可以向受扶養權利者X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四、扶養的程度與方法

(一)扶養的程度

依照民法第1119條[9],扶養的程度應按照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以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還有身分來作決定。

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是指例如日常生活費用、醫藥費用、住宿費等,而實務上會依照扶養義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來判斷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10]。另外,對於受扶養人的扶養費計算標準,通常法院實務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的標準[11]

案例中,X的需要包括生活費還有醫療費用,並需要考量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來決定扶養程度。

(二)扶養的方法

依民法第1120條,扶養的方法要先由當事人協議決定,如果不能協議的話,再由親屬會議決定。而扶養費用的決定,則依民法第1120條[12]但書,如果對當事人對給付扶養費用不能協議時,由法院決定。

案例中,如果A、B、C、D對於X生前的扶養費用,不能達成協議時,就要讓法院來決定扶養費如何分配。

五、返還代墊扶養費用請求權

由上述可知,X是受扶養權利者,A、B、C、D是扶養義務人,必須負擔扶養X的義務,且X需有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況。除非扶養義務人有減輕或免除事由,否則4人必須負責X的扶養費。而A、C已經付了X的生活費以及住院費用,對此可以對B及D請求適法無因管理[13]的扶養費的支出費用以及支出時的利息返還,或是依不當得利的利益返還[14],作為法律上的依據,只是必須注意適法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的問題,亦即必須在A、C付了X的扶養費用後,依照每筆金錢的給付時點個別計算。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知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3.   民法第1115條:「
    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4.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5.   民法第1118條之1:「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6.   情節重大,像是刑法的妨害幼童發育、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故意導致扶養義務者死亡而未遂或是重傷的情形。
  7.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
    I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II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8.   家事聲請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家事聲請狀——家事事件通用書狀
  9.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10.   例如: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11.   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可參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n.d.),《常用資料》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檔案。
  12.   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13.   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14.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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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4-07 08:17:34
那如果過去常時間從小學到高中都被長時間精神霸凌,但由於是過去所以也拿不出證據了,只有自己知道陰影還在,還有辦法免除扶養費嗎?真的寧願把自己努的結果善捐出去也不願意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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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10-13 08:27:05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15年的問題,只有15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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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3-15 17:22:42
請問1、父母需要子女扶養,是不是優先必須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才可以要求子女扶養。2、若被扶養人有資產有能力維持自己正常生活支付,但家人兄長借扶養之名要求其他兄妹每人出資金來扶養父母,並說明若不出資金,日後被扶養人過世清算遺產時必須返還代墊扶養費,合理否?3、若返還代墊扶養費中的日常生活費用、醫藥費用、住宿費等等是否需要出具收據來佐證嗎?4、收據有無期限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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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10-27 21:46:23
請問一下父母有三位小孩,父母住大哥家裏,所有開銷都是大哥打理
甚至醫療費用也是大哥一手處理,父母過世後,可以向兄弟姊妹要求
這段時間費用,但前提下我媽有存款,有月退俸,但沒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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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3-10-27 22:08:23
請問以下父親過世前,父親生病,但存款交給我們保管,所有開銷都使用他的錢,包含原先家裡開銷,都是使用他的存款,但問題要有人去跑去處理,包含看護所有事情都我們在跑,是否可以, 父親過世後向兄弟姊妹,額外索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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