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標準?

刊登:2020-08-11・最後更新:2022-11-25
本文

一、說明

本文為判決研究,作者針對主題問題,查閱並彙整實務見解,幫助讀者更了解法院裁判的標準。

本文篇幅較長、形式以判決為中心,與法律百科一般文章不同,請讀者留意。

二、前言

依照臺灣習俗,子女的姓氏有絕大多數是跟著爸爸姓,不過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轉變,也有部分子女是跟著媽媽姓。

那我們是否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姓?一生中又可以改幾次姓氏?

根據民法第1059條[1],於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時,是先由父母決定子女的姓氏[2],而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可以代為變更1次;成年之後,子女則可自己變更1次。因此,一生中最多只能變更2次姓氏。但是,如有特別情事而須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者(不管是否已成年),則不限次數[3]

但假若父母在子女尚未成年前即離婚,而且彼此對於是否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沒有共識的話(此時未成年子女還沒有辦法自己辦理變更姓氏),則父母能否向法院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而法院准或不准的標準又是什麼?本文以下將依此為出發點,來為大家介紹法院的見解。

三、研究方法

本文所使用的資料庫是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並以「離婚」、「未成年子女」、「變更∕更改」、「姓氏」為關鍵字,搜尋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各級法院裁判。

經搜尋後共有35件裁判[4],扣除「未進行實質審理」、「不符聲請變更姓氏的法定要件」等裁判後,挑選出9件適合本件研究範圍的裁判,其中有8件是准許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裁判(表1),否准的裁判則有1件(表2),且均為地方法院裁判。

四、離婚後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標準

整理法院裁判後可以發現,法院對於離婚後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決定依據,主要圍繞在3個問題上:

(一)父或母於離婚後,是否有積極與子女維繫親情或盡扶養義務?

於夫妻離婚後,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如未積極與子女維繫親情或盡扶養義務,恐會使子女對其產生疏離感。但因為姓氏對一個人的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及自我歸屬認同等,具有重大識別意義[5],所以若仍讓子女維持該方的姓氏,則在成長歷程中,子女不僅容易對自我認同產生混淆,甚至可能出現否定自己的負面情形。

例如A子原本是從父姓,但自父母離婚後,即長期由母親扶養照顧,與父親疏離,則理論上A子對於母親的認同感自然比較強烈,若讓A子維持其根本趨近於陌生的父親的姓氏,恐怕會造成A子在情感上與母親產生隔閡或距離感,也會使A子對自我認同產生困惑。

(二)更改姓氏與否,對於子女是否有利?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已經明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必須是「為子女之利益」,換句話說,即便符合法定的「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等要件,但假若變更姓氏對子女並無利益時,法院也可能不准予變更姓氏[6]

而在判斷是否屬於「為子女之利益」時,必須要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7],例如子女是由何方為主要扶養照顧者?不論是更改姓氏或維持原姓氏,對於子女的將來,可能發生怎麼樣的改變?此種改變是正向的或負面的?子女現在的姓氏是否已造成其身分認同的混淆及生活上的困擾?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必須就個案的具體情況加以斟酌,不能一概而論。

(三)子女本人的意願?

未成年子女雖然尚未成年,認知能力與思考能力均可能不甚成熟,但其畢竟仍有自由意志,因此法院也會加以審酌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願[8]

例如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9]中,未成年子女就曾明確表示自己的姓氏與母親因再婚所生的同母異父的妹妹不同,但因為自己與母親再婚家庭的成員都關係良好,所以希望變更姓氏從母姓。另外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10]中,未成年子女同樣表示因為自己與母親、繼父都不同姓,不僅自己覺得奇怪,也常常需要向同學解釋,已經造成日常生活上的困擾,可以的話也希望能夠更改姓氏從母姓。

但要注意的是,子女本人的意願並不是法院絕對會納入考量的依據,因為有些未成年子女的年紀非常小,對於姓氏所代表的意義可能並不清楚,也或許他們根本還沒有能力進行清楚表達,所以並不是所有判決都會斟酌子女本人的意願。

五、結論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的一部分,不僅是家族制度的表徵,同時也具有社會人格的可辨識性,所以一個人是否認同自己的姓氏,對於其人格養成與發展,是相當重要的。

而我國法院在判斷是否准許夫妻於離婚後為未成年子女聲請更改姓氏時,主要是考量:「父或母於離婚後,是否有積極與子女維繫親情或盡扶養義務?」及「更改姓氏與否,對於子女是否有利?」如果未成年子女對於自己的姓氏沒有認同、歸屬感(會有此情況的原因多半就是因為其姓氏從屬對象未盡扶養義務,彼此關係疏離),法院多會進一步認定此時若能更改姓氏,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發展應屬有利,從而就會准許變更聲請。

同時,未成年子女雖然未成年,認知能力與思考能力均可能不甚成熟,但其的確仍有自由意志,因此未成年子女自然有權利就與其自身相關的事物表示意見,所以法院多半會徵詢未成年子女本人對於更改姓氏的意願,並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

表1:准予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的裁判

編號

 

 

 

案號∕超連結 裁判日期 案件事實與法院理由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2015.03.20
1. 父親自離婚後即未積極與未成年子女維繫親情,亦未盡其扶養義務,致未成年子女與其親情疏離,且失去對父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感。
2. 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及繼父建立的家庭網絡共同扶養照顧。
3. 未成年子女與母姓親族及母親新組家庭間已建立相當的依附關係及歸屬感,若仍讓未成年子女維持父姓,會與未成年子女實際認同的對象相違背,使其在自我認同過程中發生困惑、困擾及矛盾。
4. 未成年子女已年滿11歲,具有相當辨別事理的能力,其既已清楚表示希望變更姓氏從母姓,自應尊重其意願。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2018.04.13
1. 父親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未盡扶養義務。

2. 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及繼父建立的家庭網絡共同扶養照顧。
3. 未成年子女表示因自己與母親、繼父不同姓,已對其同儕關係產生困擾。
4. 表徵父方家族之父姓,與未成年子女人格中實際認同的對象相牴觸,因此變更姓氏為母姓,能使未成年子女對現在家庭產生認同感,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的發展。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5號民事判決 2020.04.06

1.未成年子女自父母離婚後,即長期由母親單獨扶養照顧,父親對未成年子女未善盡撫育的責任。
2. 若仍讓未成年子女維持關係疏離且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父親的姓氏,容易使未成年子女對實際負照顧扶養責任的母親缺乏認同感及歸屬感,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發展。

4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2016.12.30

1. 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後即由母親及其家屬照顧;若能改從母姓,將有助於未成年子女融入目前的母親家族生活,而有利其成長。
2. 父親自離婚後即鮮少探視未成年子女,導致其與未成年子女間的親子關係疏離,難期未成年子女對目前的父姓有認同感。

5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2016.12.30 1. 未成年子女自父母離婚後,即由母親及其家人扶養照顧,情感上認同、依附母方親人。
2. 父親對未成年子女有辱罵等不當管教的行為,造成未成年子女心生畏懼(潛在的心理傷害),甚至因痛苦而有自殺傾向,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
3. 若使未成年子女維持父親姓氏,將使未成年子女的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的姓氏不相一致,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
6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2016.12.08

1. 父親自離婚後即不曾探視未成年子女,亦未盡其扶養義務。
2. 未成年子女由母親及繼父建立的家庭網絡共同扶養照顧。
3. 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家族成員關係緊密,情感上認同、依附母方親人。
4. 若使未成年子女維持父親姓氏,將使未成年子女的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的姓氏不相一致,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

7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2017.12.29

1. 父親長時間逾期給付扶養費,對未成年子女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
2. 未成年子女長期由母姓親族扶養照顧,情感上認同、依附母方親人。
3. 未成年子女希望變更姓氏從母姓。

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8號民事裁定 2020.04.29 1. 未成年子女由母親扶養照顧。
2. 父親同意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
3. 改從母姓應能使未成年子女重新建立對母系家族的歸屬感,並促進未成年子女與母系親屬間的感情。
作者自製。
 
表2:否准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的裁判
編號 案號∕超連結 裁判日期 案件事實與法院理由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2017.11.30

1. 父親與未成年子女間的親子會面執行都能正常運作,未成年子女可藉由穩定與父親會面的方式維繫親子間感情;且父親有每月確實提供扶養費。
2. 母親聲請更改姓氏的原因只是希望讓未成年子女更有歸屬及依附感,並非因父親有任何不適切的行為,所以本件與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的要件不符。
3. 父親並無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形,如逕予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恐使父親與子女互動狀況徒增變數而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及人格健全發展。
4. 雖然繼父接送未成年子女時偶有遭學校師長或同學家長誤認情形,但此僅屬母親在面對他人誤會時,應如何妥適解釋、處理的課題,不能因此就認為變更姓氏對未成年子女有利。

作者自製。
 

註腳

  1.   民法第1059條:「
    I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II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II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V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V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選擇權。」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814號民事裁定:「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第5項之文義與體系解釋,可知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法院裁定變更姓氏,並不受同條第4項所定『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即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法院裁定變更姓氏,並無次數之限制。然雖無次數之限制,但需符合該條項所定之要件(即該條項之四款要件及為子女之利益)方可。」換句話說,民法第1059條第4項的次數限制僅限於第2項(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與第3項(成年子女更改姓氏)才適用,第5項(法院更改姓氏)不在適用之列;只不過必須有特殊情形才能向法院請求變更,所以也不是說可以無限制變更。更詳細的案例可以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子女於未成年前及已成年,僅可有約定變更或自行變更子女姓氏一次之機會。而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第1078條第3項所定得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姓名權屬人格權之一部分,如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對其人格健全發展有不利之影響,尚不能依或準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變更姓氏時,宜使其有變更之機會,惟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宜有一定條件之限制,爰規定於特定情形,為子女之利益自可聲請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而不受同條第4項次數之限制。如父母前已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則再次約定變更子女姓氏時即應受同法第4項規定之限制,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供參。……兩造於未成年子女出生時約定從父姓『黃』,嗣兩造於107年10月17日離婚,合意約定未成年子改從母姓『蔡』,兩造顯已合意變更子女姓氏一次,依法不得再為合意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兩造明知上開規定,仍到院製作合意程序筆錄,聲請本院准予變更姓氏,此與民法第1059條第4項之規定顯然不符。本院若遽予准許,不啻當事人可任意聲請法院變更子女姓氏,自行達成協議,再至法院製作合意筆錄據以聲請子女改姓,而無次數限制,實有違聲請法院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限於特定情形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發展有明顯不利之影響始可聲請之立法意旨,並將使民法第1059條第4項之約定變更子女姓氏各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形同具文。」
  4.   裁判數量雖然看似不多,但要特別說明的是,「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有時會與其他案由(例如:酌定親權、離婚等)一起合併審理,導致有部分裁判是不能公開的,所以本文並未計入。另外,本文所採的9件裁判都是請求「由父姓變更為母姓」,這是因為我國是父系社會,絕大多數的子女於出生登記時,都是從父姓,所以會向法院聲請變更者,當然是以請求變更為母姓者居多。
  5.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蓋姓氏對該子女之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及自我歸屬認同等,具有重大識別意義,須為客觀上確實認為更姓係有利益該未成年子女之具體事實,始有依上開規定更易其姓氏之必要。」
  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再衡諸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亦為家族制度及血緣關係之表徵,而我國民法就子女之姓氏,原則上由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如為子女之利益,且不能依父母合意變更時,應使其有變更之機會,惟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宜有一定條件之限制,是對於父母一方或子女之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者,依上開說明,除須有該條文所列四款情形之一外,尚應具備『為子女之利益』之要件,始得為之,而不得任意變更之。」
  7.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所謂子女之利益,應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乃姓氏除具有社會識別性外,於未成年人之成長歷程言,更具自我認同機能,故聲請變更未成年人姓氏,悉以該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依歸,至於父母親之心理感受,並非最優先考量之點。」
  8.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復按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亦揭櫫明文。」
  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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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11-28 07:16:15
請問變更姓氏是要透過法院嗎?還是需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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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11-28 11:08:50
您好:

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因此,想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原則上必須要有父母2人的合意

但假若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時,自然沒有辦法(或是比較難)獲得對方的同意,因此同條第5項才會規定:「...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所以總結來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並不一定要上法院,父母彼此間如果已經有合意,就可以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登記;而就算真的要上法院、請法院幫忙裁定,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因為這個聲請程序並沒有要求「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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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2-01 12:50:55
若父母已離婚,需取得雙方同意才可以修改子女姓氏(未成年),想請問書面約定是否有什麼樣規格呢??是否需要雙方父母簽章??坦若已先同意後,又有異議(反悔)是否當初協議ok的有法律效益呢??或是如何做書面格式在取得雙方同意時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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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3-02-01 13:58:40
您好:
契約一般來說都是沒有格式限制的,不過有時候行政機關會有一些固定的格式範本,提供給不知道如何自己準備申請書或契約的民眾參考

而您所需要的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約定書,可以參考本網站的範本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template/family-relationship/176

也可以直接上內政部網站(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3)下載(編號10)

如果書面簽章同意後又反悔,原則上不影響契約效力。因為除非當初同意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否則是無法撤銷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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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沛紜(一般會員) 2023-02-03 12:16:37
請問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約定書先簽訂,待有需求後再至戶政事務所修改??但上面有日期是否會影響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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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3-02-03 13:21:06
胡沛紜,您好:
簽約日期並不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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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7243(一般會員) 2023-12-09 00:08:10
請問孩子由母親獨自扶養
父親未盡任何義務,已經沒聯絡向法院申請改姓,是否這還需要跟父方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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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華(一般會員) 2024-04-19 17:25:24
Ps:前夫以在監獄服行,之前給他簽完小孩改姓的證明,過3個月他又去法院申請小孩改姓,之前離婚跟小孩監護權也是法院判的,想請問前夫現在又向法院申請小孩改姓請問法院會翻案嗎?ps:前夫從服行到現在沒有扶養過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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