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今年15歲,意外發現自己與男友B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了,男友B已經20歲,A女的爸媽可以對B提告嗎? 如果兩人都想把孩子生下來,請問這樣的年齡懷孕產檢及生產的時候,會被醫院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嗎?
鑒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欠缺足夠判斷是非與性行為的同意能力;因此,儘管性交[1]或猥褻行為是出於未滿16歲男女的同意,並未違反他的意願,但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與未滿16歲的男女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仍然觸犯刑事犯罪,不可不慎。
換言之,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沒有性自主同意能力,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也依照未成年男女的年齡加以區分,設有「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刑事處罰態樣[2],前者刑度較後者為重。
依照前面的說明,案例中15歲的A女沒有性自主同意能力,縱然A女的男友B是經過A女同意發生性交行為,造成A女意外懷孕,B男仍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將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
A女既然與B男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通常不太願意對B提告;但A女的父母身為未成年A女的法定代理人[3],就算A女不希望提出告訴,A女的父母依法仍然有權對B男提出刑事告訴[4]。
附帶一提,與未滿16歲的男女合意性交時,如果行為人未滿18歲,屬於告訴乃論的情形[5];不過B男已經20歲,屬於非告訴乃論,因此不論A女或A女的父母有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知道這件事情都可以起訴B男。
為了防治性侵害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要求醫事人員在職行職務時,知道有疑似性侵害犯罪的情事,必須在24小時內,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6]。
而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就算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也會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項,屬於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的「性侵害犯罪」[7],衛生福利部也曾為此函文表示,對於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就診時,醫療院所必須通報[8]。因此,未滿16歲的A女因懷孕產檢及生產,醫療院所依法必須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雖然有部分醫事人員認為,通報義務會破壞醫病間的信賴關係,而且恐怕會造成未成年人不循正規醫療的管道,反而改向各種地下管道尋求協助,如自行服用墮胎藥或尋求私下非法管道處理,導致懷孕青少女身體健康遭受更大傷害,無疑形同造成二度傷害。但考量為了妥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如果可以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讓社工及早介入了解,以便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未成年人及他們的父母一起面對懷孕所造成就學、就醫及後續各種問題,可以避免許多小爸爸、小媽媽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形下,發生許多不必要的悲劇。因此,醫事人員在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時,仍必須依法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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