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於1949年隨著國民政府移居臺灣,不久後便於臺灣結婚生子共享天倫之樂。近日A過世,身後僅留下了一棟房屋,兒子B在處理繼承事宜時意外發現父親A原先在大陸另有配偶C及兒子D。究竟身在大陸的親屬C與D是否可以繼承A在臺灣留下的房屋?繼承的方式又為何?
為了保障臺灣地區安全與人民福祉,在處理兩岸間衍生的法律事件時,應優先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1]。換句話說,當發生大陸人民想要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的情形時,因為這個條例關於不動產繼承問題有特別規定,所以應受上述條例的規範,而不是適用民法的一般繼承原則。
依照民法第1138條[2]有繼承權的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除了具有在臺長期居留[3]資格的配偶外,其餘繼承人的繼承數額,每人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4]。不過,當遺產中有不動產時會有限制:依照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分為「只能折算價額分配」和「可以直接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2種繼承方式(表1)。
若不動產是屬於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8],此時考量到臺灣地區繼承人的權益,除了不能繼承,也將這種不動產排除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的遺產的總額之外[9],扣除之後才能就剩下的部分進行分配。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的方式,請參考圖1。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不同身分的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不動產的方式會有所不同。因此,如果發生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的情況,建議先確認繼承人的身分,再進一步判斷他是否可以繼承不動產及其繼承的方式。
一開始案例中的大陸地區配偶C與兒子D都是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A留下來的房屋呢?簡單地說明如下:
除非C是具有長期居留資格的大陸配偶,才可能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否則C與D都不能直接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僅能就房屋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
那不論C是否具有長期居留資格,她與D皆不可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且此棟房屋不列入遺產分配的計算範圍,二人不得就房屋折算價額後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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