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可以決定遺產全部不給法定繼承人嗎?

刊登:2021-02-26・最後更新:2022-11-30

案例

A和家人沒有往來,希望死後財產可以移轉給非親屬的第三人B,並要求B幫忙將A的遺產全數捐給公益團體,A製作了一份有以上要求的書面,請問這份書面有效嗎?

本文
圖1 我可以決定過世後要把財產給誰嗎?||資料來源:陳麗雯 / 繪圖:Yen
圖1 我可以決定過世後要把財產給誰嗎?
資料來源:陳麗雯 / 繪圖:Yen

一、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都有效

(一)什麼是遺囑?什麼是死因贈與契約?

案例中A所製作死後財產分配的書面,可能是「遺囑」,或是「死因贈與」契約。

1. 遺囑

遺囑是立遺囑的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的單獨行為。因為遺囑的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例如遺產的分配,利害關係人容易因此產生爭執。為了確保遺囑人真正的意思,並防止事後糾紛,民法規定遺囑是要式行為[1],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2],遺囑才會發生效力。

2. 死因贈與契約

死因贈與契約是一種贈與契約,是指雙方約定,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時仍然活著的話,贈與人就會贈與財產給受贈人的契約。死因贈與契約既然是贈與契約的一種,它的效力原則上就會回到民法關於贈與契約[3]的規定來判斷。

(二)遺囑和死因贈與契約有什麼不同?

雖然遺囑和死因贈與都是死亡後財產分配給他人,兩者的差別在:「遺囑」只需要由遺贈人A單方面寫好遺囑,由B接收遺產就可以,不需要B的事前同意;而「死因贈與」是死亡後才發生的贈與關係,因為仍是一個契約行為,必須雙方同意這個約定,所以還是要B的同意,死因贈與契約才能生效。

(三)特留分的限制

雖然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是有效的,但不論遺囑或死因贈與,都不可以侵害到A的法定繼承人[4]的特留分[5]

1.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上保護法定繼承人最少可以繼承到的遺產,依據身分不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父母和配偶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和祖父母是應繼分的1/3[6],這樣的制度是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和日後的生活。因此,如果遺囑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子女、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行使扣減權[7],就特留分被侵害的部分,從死者遺囑中遺贈給他人的財產扣減。

2. 死因贈與契約也有特留分的限制嗎?

然而,扣減權的行使依照民法規定,必須針對遺贈的財產,如果當事人不是用遺囑遺贈,而是用死因贈與契約送出去的財產,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扣減嗎?針對這個問題,法院實務目前沒有統一的見解:有說兩種都是當事人死後的無償給予,所以可以類推適用扣減[8];也有說死因贈與就不是遺囑,所以不受到特留分限制,不可以扣減[9]。究竟後續的發展如何,也值得我們繼續關注[10]

二、案例說明

回到案例,A想要將自己死亡後的遺產全部給B,就算遺囑都遵守法律的書面要式行為而有效,但是不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的話,已經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在特留分的範圍內,法定繼承人們可以向受遺贈人B行使扣減權,要求B返還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依照繼承人身分的不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或1/3。

至於案例中的書面如果是解釋成A、B間的死因贈與契約,因為目前法院實務並沒有統一的見解,A的法定繼承人可不可以主張特留分被侵害,向B行使扣減權,則有待後續觀察。

註腳

  1.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遺囑係屬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
  2.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至於不同類型的遺囑各要符合哪些法律規定的方式做成才會有效,可以參閱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
  3.   民法第2編第2章第4節
  4.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5.   民法第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6.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7.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8.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而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準此,能否謂死因贈與,無上述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已滋疑義。」
  9.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且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10.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又系爭契約如為(或轉換為)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同上卷 112、231、411、412頁)?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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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仟(一般會員) 2021-06-29 15:14:46
子女不孝順沒有與父母往來.父母可以將勞退或是保險給沒有血緣而照顧自己的人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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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晨(一般會員) 2023-08-19 08:49:03
您好:請問,民法---應得之數不足者,此言,白話解釋??謝謝!!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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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08-22 11:06:02
林晨您好,提出的「應得之數不足者」,這是在討論民法有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當財產因為被遺贈給其他繼承人或不是繼承人的人,導致這位繼承人可以分到的遺產比法律規定的特留分還少,就是所謂的「應得之數不足」,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就特留分被侵害的部分,從死者遺囑中遺贈給他人的財產扣減。詳細的條文原文可以參考本文註腳7的民法第1225條。
另外,特留分是法律保障最低的繼承比例,所以比應繼分少,實際的比例依照繼承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可以參考本文的一、(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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