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家人沒有往來,希望死後財產可以移轉給非親屬的第三人B,並要求B幫忙將A的遺產全數捐給公益團體,A製作了一份有以上要求的書面,請問這份書面有效嗎?
案例中A所製作死後財產分配的書面,可能是「遺囑」,或是「死因贈與」契約。
遺囑是立遺囑的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的單獨行為。因為遺囑的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例如遺產的分配,利害關係人容易因此產生爭執。為了確保遺囑人真正的意思,並防止事後糾紛,民法規定遺囑是要式行為[1],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2],遺囑才會發生效力。
死因贈與契約是一種贈與契約,是指雙方約定,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時仍然活著的話,贈與人就會贈與財產給受贈人的契約。死因贈與契約既然是贈與契約的一種,它的效力原則上就會回到民法關於贈與契約[3]的規定來判斷。
雖然遺囑和死因贈與都是死亡後財產分配給他人,兩者的差別在:「遺囑」只需要由遺贈人A單方面寫好遺囑,由B接收遺產就可以,不需要B的事前同意;而「死因贈與」是死亡後才發生的贈與關係,因為仍是一個契約行為,必須雙方同意這個約定,所以還是要B的同意,死因贈與契約才能生效。
雖然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是有效的,但不論遺囑或死因贈與,都不可以侵害到A的法定繼承人[4]的特留分[5]。
特留分是法律上保護法定繼承人最少可以繼承到的遺產,依據身分不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父母和配偶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和祖父母是應繼分的1/3[6],這樣的制度是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和日後的生活。因此,如果遺囑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子女、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行使扣減權[7],就特留分被侵害的部分,從死者遺囑中遺贈給他人的財產扣減。
然而,扣減權的行使依照民法規定,必須針對遺贈的財產,如果當事人不是用遺囑遺贈,而是用死因贈與契約送出去的財產,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就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扣減嗎?針對這個問題,法院實務目前沒有統一的見解:有說兩種都是當事人死後的無償給予,所以可以類推適用扣減[8];也有說死因贈與就不是遺囑,所以不受到特留分限制,不可以扣減[9]。究竟後續的發展如何,也值得我們繼續關注[10]。
回到案例,A想要將自己死亡後的遺產全部給B,就算遺囑都遵守法律的書面要式行為而有效,但是不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的話,已經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在特留分的範圍內,法定繼承人們可以向受遺贈人B行使扣減權,要求B返還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依照繼承人身分的不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或1/3。
至於案例中的書面如果是解釋成A、B間的死因贈與契約,因為目前法院實務並沒有統一的見解,A的法定繼承人可不可以主張特留分被侵害,向B行使扣減權,則有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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