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親子關係是許多人心之所向,也是社會穩定發展的要素之一。親子關係源於生育子女,但社會上有一群人可能基於某些原因沒有或無法生育,或是希望能和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在法律上成為親子,因此有了收養制度,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法律上的擬制血親。(見圖1)
收養的本質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間的契約,但因為會改變身分關係,茲事體大,不適合當事人任意作成,需要透過法院的許可[1]。
收養需要準備以下的基本文件,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的法院聲請[2]:
「收養聲請書」:可以到各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索取,或從司法院書狀範例網站下載列印填寫。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收養契約書」[3]。
「本生父母出養同意書」:原則上需要經過公證,但實務上常以出庭口頭表示的方式代替[4]。
「規費1,000元」。
另外,在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形(下稱未成年收養),可能還需要收養人的「在職證明」、「體檢健康證明」等,以確保收養人的經濟及身心是足以擔負照顧未成年被收養人的狀態。
法院審理過程也可以委請社福機構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且如果不具有法定的親屬關係,就必需先透過媒合機構媒合、試養,評估報告認為有出養必要性才能進入收養許可程序[5]。
關於媒合收養的資訊,也可以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
然而,上述兩點只是舉出實務上較普遍需要的文件,有時也會因為個案需求而需額外提出其他資料[6]。
初步瞭解聲請收養許可要準備的資料後,接著要注意收養有什麼限制,成立收養關係的規定在民法第1072到第1079條之5。但如果是未成年收養,則要再特別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5到第19條的規定。
收養是一種契約,除了需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同意外,原則上還需要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7]。這裡要注意的是,在未成年收養情形,不論父母是否離婚或是否為親權人,都還是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而如果被收養人有配偶,則需要得到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8]。
在年齡上,收養人原則上要大於被收養人20歲[9]。夫妻共同收養時,若夫妻一方大於被收養人20歲,另一方只需要大於被收養人16歲;而在配偶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子女時,也只需要大16歲即可。
如果有一定的身分關係也不能收養,例如不能讓小自己很多歲的手足變成子女,避免在倫理上發生衝突[10]。
最後,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未成年收養必須要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11]。而成年收養則要防止已經成年的被收養人利用收養制度,規避原本應該對本生父母所負擔的扶養義務、對本生父母不利,或是違反收養目的情形[12]。
附帶一提,隨著同婚專法的通過,收養也一併在準用範圍內,但是限於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的情形[13],現階段不能共同收養與任何一方都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和養父母間就有了親屬關係[14],而養子女和本生父母間的親屬關係則會停止[15]。較重要的影響在於繼承權利和扶養義務,養子女和本生父母間不能夠相互繼承,扶養權利義務也只會存在於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正因為收養會根本的改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可不慎,避免淪為有心人濫用的工具。
註腳
楊舒婷(2021),《認領是什麼意思?與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