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A接到大學時期好朋友B的電話,告知他前幾天已經向長期交往的C求婚成功,雙方希望近期先進行結婚登記。B邀請A在結婚登記那天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擔任結婚證人之一。為B高興之餘,A一口接下擔任結婚證人的重責大任。不過,才掛上電話,A就發現自己並不清楚當結婚證人要做什麼事。A只能趕緊上網查詢求救。究竟A要如何才能當個稱職的結婚證人呢?
一、為什麼需要結婚證人?──婚姻成立的要件(見圖1)
過去民法長期採用儀式婚的制度[1],但因為儀式婚不以登記為必要,無法預防重婚來保障善意第三人,而且也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就婚姻是否成立容易產生爭執,因此,從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結婚全面改採「登記婚」的制度。也就是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才會正式成立生效[2]。否則,就算完成了結婚儀式,並且生兒育女,在法律上雙方仍然沒有有效的婚姻關係。
而依據民法規定,要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除了書面以外,還需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所以如果沒有結婚證人,婚姻就無法成立生效喔。
二、結婚證人的資格
民法並沒有對結婚證人的資格有特別的限制,所以不論結婚證人與結婚新人間,是否為親人、朋友、同學、前男女朋友或不熟識的路人,只要具備一定的心智能力,確實了解當事人有想要進入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都可以擔任結婚證人。
但是,究竟要具備怎麼樣程度的心智能力才能擔任結婚證人呢?關於這一點,法院有不同的見解,早期的法院認為必須要具有行為能力,才能擔任結婚證人;但近來也有一些法院認為只要能夠了解結婚的意義及效果,而具備意思能力就夠了。不過回歸到實際生活,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為使登記的行政作業能順利進行,戶政機關可能還是會要求結婚證人必須是由有行為能力的人擔任[3],此點必須注意。
三、結婚證人的任務
(一)證明雙方具有結婚真意
結婚證人的任務,就是要能夠親自見聞,以證明簽署結婚契約的雙方,結婚當時具有結婚的真意[4]。
那什麼是結婚的「真意」呢?結婚的真意是指,雙方當事人的內心在結婚當時,確實了解結婚的意義,彼此是真的想要締結婚姻,並且建立共同生活關係。反之,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當時並沒有結婚的真意,結這個婚是為了其他目的,那麼就算是有結婚的表面形式,也無法有效成立婚姻關係。例如,如果雙方結婚只是為了其中一人可以來臺居留或工作,實際上並不是雙方想要結婚及長久共同生活,這時就會被認為結婚雙方不具備結婚的真意。
也因此,如果證人無法理解結婚的意義,或並未親自見聞,將會因為證人無法證明新人雙方的結婚真意,進而影響結婚的效力。
(二)親自在場作證
結婚證人只需能證明結婚雙方具有結婚的真意就已經足夠,法律其實沒有規定結婚證人一定要共同到戶政事務所。不過,目前戶政事務所往往還是會要求結婚證人必須在結婚的「當下」(也就是辦登記時)親自在場,且不能委託其他人代理。當結婚證人在場親自確認結婚真意後,除了簽名外,也可以用蓋章的方式[5],在雙方的結婚契約上表示他的證明。
四、結論
當A接受B的請託,擔任結婚證人時,A就必須親自確認B與C確實有結婚真意,並於確認後,在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使B與C得以順利向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正式成立婚姻關係。
如果您收到好朋友的邀請,請您擔任結婚證人,建議您先不要緊張。前一天早一點休息,當天養足精神後陪著朋友前往戶政事務所,親自確認新人當天還有結婚的真意,一同分享他們的喜悅,這樣就是一個稱職的結婚證人了!
註腳
楊舒婷(2020),《結婚登記怎麼做?》。
劉嘉宏(2020),《如何當個稱職的離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