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一天凌晨突然接到好朋友B的電話,睡意朦朧之間,好像聽到B顫抖哭泣的聲音,頓時睡意全消,急忙問B發生了什麼事?B一時之間也說不清楚,只是一直哭,並說不知道該怎麼辦。經過A耐心地在電話中安慰,一段時間後,B才慢慢冷靜,回想起剛才發生的事。原來B剛剛遭受到性暴力,但不太記得發生的過程和細節。身為B的好朋友,A認為B可以第一時間向警察局報案求助。但報案之後,B緊接會面臨哪些事?B又會有什麼保護措施及資源可以運用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1]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
依刑法第10條第5項[2]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3]、加重強制性交罪[4]、乘機性交罪[5]、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6],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7]等。
「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8]。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9]、加重強制猥褻罪[10]、乘機猥褻罪[11]、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12],以及利用權勢猥褻罪[13]等。
為了防治前面提到的性侵害犯罪,並保護這些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從1997年起,我國制定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4],並於2005年制定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規範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進行的相關保護措施[15]。
遇有性侵害犯罪等性暴力時,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求助,並由警察機關提供以下保護措施和程序:
警察局應指派受過性侵害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協助,當被害人為女性時,原則上應由女警處理[16]。並在徵求被害人同意後,由警察陪同到醫院進一步詳細檢查、驗傷[17]並採集身體證物[18]。
警察詢問被害人瞭解案情時,應選擇適當處所,並採取隔離措施。且應給被害人充分陳述的機會,儘量一次詢問完畢[19]。
被害人可以選擇是否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姑姑、阿姨、姪女、外甥女等)、家長、家屬,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所指派的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這些人也有陳述意見的機會[20]。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警察所作成的性侵害案件相關文書,被害人姓名應以代號取代,不可以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21];相關業務人員也必須保密[22],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的安全措施[23]。如未保密,可對洩密人員處新臺幣6萬元至60萬元罰鍰[24]。
此外,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等程序時,不可以在通知書或相關筆錄上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資訊;通知被害人到場說明時,也不可以在通知書上記載案由[25]。
如果被害人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警察應協助被害人向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26]」請求協助[27]。
對於無法清楚表達的兒童,或其他陳述有困難的被害人、心智障礙者,警察詢問時除應給予充分陳述的機會,詳加調查外,必要時可以請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相關專業人員協助[28]。另外,如果經評估認為有減少被害人重覆陳述的必要,在詢問過程中可以全程錄音、錄影,以保全證據[29]。
於驗傷程序,應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未滿12歲或受監護宣告[30],則他們的驗傷程序原則上應該要先經過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如果在被害人有無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事實不明、通知上明顯有困難的情況,或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時,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此時相關人員可以例外地直接進行檢驗傷勢及採取證物[31]。
B遭受性侵害後如果想向警察機關報案,可以放心的是:到時會有經專業訓練的同性別警察陪同進行程序、身分資訊會被保密,以及會有專業機構適時協助。藉由這些保護措施,讓被害者能比較放心地向警察機關求助。
註腳
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性侵害?》。
簡大為(2022),《遭遇性侵害時,我一定需要出庭嗎?為什麼?法律對我有什麼保護措施?》。
蘇奕全(2022),《隱形的正義--司法程序會保護性侵害被害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