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性侵害了,那提告性侵應要準備什麼資料?

文:紀岳良(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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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29

案例

A女與B男在PIGTALK交友軟體認識,兩人進而相約外出用餐。餐後B男載A女回家途中,見A女因超時工作過勞而不支入睡,起了歹念將車子滑入摩鐵。A女醒來發現後要離開現場,但終究無法掙脫B男蠻力而放棄抵抗,遭性侵害。

本文

一、違反被害人意願為性行為,是性侵害成立關鍵

性侵害在刑法上的意義,是指某人違反他人意願而侵害到他人性自主權,淺白說就是:「他∕她強迫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所以性侵證據,主要是在證明加害人違反被害人意願。

帶入本案例事實,如果B男對A女成立「性侵害」,必須是A女不同意與B男發生性關係。因A女已經表明不願意,則無論A女是因為無力掙脫或者害怕受到傷害而放棄抵抗,B男都已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1]

二、性侵證據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直接證據:客觀上可以大致推斷發生性行為或強制性交的證據,如被害人傷勢與加害人生物殘遺。

一般受害者在暴力壓制下會掙扎反抗,身上或性器官常留有傷痕。施暴者的生物殘遺如精液、皮屑或口水,也會留在被害者身上,所以在受害後儘速前往醫院驗傷及檢體保留非常重要。即使是遭下藥性侵,體內殘留藥物也是很關鍵的證據[2]。當然,被害人如依法具結[3],被害人的陳述也是證據之一。

(二)間接證據:依一般生活經驗,可以推論有性行為或性侵害發生,例如對話紀錄、案發現場照片或附近監視器畫面等

本案件是典型網路約會強暴,也許一方在事發前網路聊天談到不接受一夜情,或事後受害者質問加害人為何性侵,此類事證都可以間接佐證被害人不願意發生性行為。而有時因激烈抵抗導致現場凌亂不堪,或者監視器顯示加害人趁被害人昏迷抱入房間內,也是相當有證明力的證據資料。

三、總結

無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可以當作被性侵害的證明,但直接證據通常比較容易讓法院相信被告是有罪的,所以遭受性侵害後最好儘速前往醫院驗傷取得驗傷檢體報告,並保存所有相關間接證據以供檢警作為偵察的依據。

註腳

  1.   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取證。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3.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故被害人依法可在法院或檢察官面前宣示所陳述真實,而將控訴事實做為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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